最近,看到了几篇关于太原前警察王某军的文章。回忆了以下,好像当年挺轰动的。仔细回看当年的案件报道及相关情况,大致过程简述如下:2014年12月13日,有某工地保安拨打110称其被殴打,在接到警情后,王某军随即带领3人到达现场。因死者周某云阻拦,王某军与周发生争执,周某云抓着王某军裤兜处7分钟。王某军多次要求周某云松手遭拒,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
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周某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法院认定的事实还有,王某军还有殴打被带回派出所的其他四人,违法强制传唤用手机拍照的案外人等滥用职权行为。2016年11月10日,王某军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王某军于2018年出狱后一直在喊冤,他认为警察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冲突不能像处理老百姓打架一样,警察执法需要老百姓的配合与服从。出现死伤就给警察定罪,实在是不公平。王某军还提出,当年媒体炒得火热的“农妇讨薪被打死”是存有疑问的。他说,讨薪只是一个谎言,周某云(她老公)其实是包工头。
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暴力呢?如果有需要,当然可以,但必须规范。公安执法规范化要遵循的原则是“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也就是说,警察行使职权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不得越界,越界即违法。如果纵容警察随意越权,就将会百姓的私权形成一种“挤压”。所以,对于越权践踏规则的警察,必须得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王某军对周某云可以徒手制止。但王某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某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个认定,其实理论上是有一定争议的。有观点认为,王某军直接扭到周某云的瞬间可以认定为措施不当,但是当周某云倒地后,其仍旧踩踏周某云头发约23分钟或涉嫌故意伤害。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制服过程错误措施的延续,不应构成性质的转化。
王某军认为周某云是包工头的妻子而非讨薪者,对于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呢?《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的保护都是同等的,无论他是市长还是商人,是警察还是农民工,也不论他是讨薪者还是包工头。所以,这个观点刚哥是不赞同的。难道讨薪者有优待,包工头就可以被殴打吗?显然,这个逻辑是难以成立的。
王某军认为职务行为应当与老百姓打架区分,这个说法合理吗?有其一定的合理内核。老百姓打架的话通常会被定义为斗殴或者单方伤害行为,而警察执行职务中使用暴力的行为则视情况不同而区别对待。如果警察在法定权限内,根据需要按照规范流程实施了暴力行为,行为本身是不具有违法性的,应当得到支持和允许。而如果警察超出权限和必要的限度范围行使暴力,则涉嫌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导致犯罪。#太原身边事儿#
对于周某云的死亡结果,应当说是超出了王某军的主观意愿,他当然不是想得到这个结果。所以,王某军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这也是当年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给其定罪量刑的考量。《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法院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是在高一档的。大家都常说一句话: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况且他还造成了周某云死亡的结果。因此,法院的量刑从罪名与罪行来说是相称的。当然,如果按照上述故意伤害的观点,那结果就会大相径庭了。
七年过去了,周某云已经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而王某军出狱后,他在不停地喊冤。有人表示对王某军的理解,但更多人则对其喊冤的言行表示了厌恶和声讨。还有一个人七年来也耿耿于怀,那就是周某云的老公。他说工钱到现在都没结清,妻子死了,自己肋骨也被打断了,唯一欣慰的就是儿女都长大了。王某军的申诉还在进行中,他希望能给自己平反。人世间总有是是非非,不过公道自在人心!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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