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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在散商参与对华贸易后,中英之间的贸易冲突进一步增加?

早期英国的对华贸易受到清政府的严格限制,二者矛盾频发,散商参与对华贸易后,中英之间的贸易冲突进一步增加。

首先是商欠冲突

,来华贸易的散商出于高利率的诱惑,将大量资本借给中国的行商,年复一年,行商已无力偿还,甚至出现破产的情况,这引起了散商的责难。

其次是走私贸易冲突

,主要是鸦片的走私。1729年清朝颁布了禁烟令,但散商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断地向中国走私鸦片,加剧了中英双方之间的矛盾。

商欠冲突

清代文献中,商欠一词是指行商对外商的欠债。

行商是指清政府特许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行商一般身家都比较殷实,但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很多行商都出现了商欠问题,有些行商甚至出现破产以至于无力还债的情况。商欠问题的发生有很多因素。

首先,与当时中外贸易的方式有关。行商之所以愿意签订这样的合同,是因为茶叶贸易对他们来说还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毛织品在中国的销售前景不好,

“行商经常抱怨仓库里还有很多货没有卖出去”。

为了帮助行商解决资金问题,公司每年都根据合同向行商提供预付款,一般是“下一年茶叶合同的50%货款和丝合同的90%预付给行商”。

因此一旦发生经营不善的情况,行商就无法偿还贷款。其次,与外商对行商的高利贷活动有关。

贸易的发展使行商经常缺乏资本,不得不向外商借债以维持经营。这种借债的利率是非常高的,

“从16%到20%不等,有时甚至高达40%”。

外商被中国这种高利率的借贷所吸引,把大量的钱借给了行商。行商因此产生对外商的大量欠债,而时间越长,债务数目越大。

1777年底,形势变得非常严峻,11名行商中,有3位已经破产,只有4位行商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时住在广州的四位主要散商债权人——查尔斯·克伦默林、托马斯·赫顿、查尔斯·戈登和乔治·史密斯于

1777年12月17日起草了一份请愿书

,寄给他们在伦敦的代理人和合伙人。

信中认为,中国政府是不公平的,他们每次要求赔偿的诉求都是伴随着行商的破产而结束,官员还经常不公正地减少应赔偿给他们的金额。

只有向北京朝廷申述,将债权人的困境告诉北京,才可以公正地合理地获得属于他们的财产。

他们建议由英国国王派一个代表,带着英国舰队从印度到北京来商量行商的债务问题。

同时,这些散商也向公司请求帮助,希望公司能够帮他们收回债务,理由是他们把钱借给行商给公司也带来了好处,可以使行商更好的履行对公司的义务。

然而,公司出于稳定中国贸易的需要,拒绝了这些散商债权人的要求。

到了1779年,商欠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公行中的8位行商中都有债务,其中昭官、求官、瑛秀和球秀等4位行商已经陷入严重的债务问题,求官甚至已经破产。”

此后,行商对散商的欠债越来越严重。1780年,由于行商颜时瑛和张天球无力偿还英国散商100多万两的债务,清政府确立了保商摊赔制度,即一旦行商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则由各保商摊赔。

1787年,当英国决定派遣卡思卡特使团访华的时候,乔治·史密斯和其他债权人又把目光转向卡思卡特使团,希望特使可以和皇帝商讨这个债务问题。

卡思卡特与亨利·邓达斯商量之后的回复是,

“只要债权人派一个委员代表他们,并把原始的债券交给他,他将会尽一切可能收回英国散商的债务”。

尽管这些因卡思卡特的意外去世而夭折了,但商欠问题已成为中英贸易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因此,1792年马戛尔尼使团访华时,散商再次请愿,希望政府能够收帮他们收回债务。

亨利·邓达斯给马戛尔尼的指示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清楚债务问题的由来以及中国皇帝对此事的处理情况,并设法在索要债务的同时不损害东印度公司的利益。

到了19世纪初,破产行商越来越多,清政府又确立了总商制度和行商联保制度,也就是让行商负责彼此间的债务,这进一步增加了行商破产的风险。

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商欠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这引起了散商的不满,一定程度了影响了中英之间的局势。

走私冲突

散商参与对华贸易以来,中国的走私贸易不断增长,“其中大部分的走私与鸦片贸易有关”。

鸦片是由罂粟果实里流出的一种乳白色汁液制作而成,最初是被作为一种药物由阿拉伯人引入到中国。

但随着鸦片的滥用,鸦片逐渐变成一种有害的毒品。鸦片的主要产区是印度的孟加拉和拉奇普塔那,其中孟加拉产的巴特那和贝拉瑞斯鸦片是最受欢迎的两个品种,拉奇普塔那产的鸦片叫马尔瓦鸦片,质量较次。

16世纪葡萄牙在印度西海岸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开始将印度的鸦片运到澳门进行贩卖。接着是荷兰人,但输入到中国的鸦片数量不多。

随着东印度公司对孟加拉的征服,它成为鸦片贸易的主要经营者和垄断者。

东印度公司为了平衡贸易逆差,

“采取预付款的方式鼓励港脚商人向中国贩卖鸦片”

,具体而言就是公司在加尔各答拍卖鸦片时,港脚商只需要付一定的定金就可以获得鸦片,剩下的款项港脚商可以在中国销售完鸦片之后再交给公司在广州的财库。

因此,在东印度公司的组织下和港脚商的配合下,鸦片逐渐成为港脚贸易的主要商品。

18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清政府都没有把吸食鸦片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当时吸食鸦片还只是一个地方性的现象,

“主要存在于台湾和福建两省”。

1729年,雍正帝颁布了关于反对鸦片的禁令,规定“对开设鸦片烟馆及贩卖鸦片的人,科以重罚”,但吸食者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乾隆时期,鸦片成为海关征税的商品之一,被列入药品的税项中,而鸦片的购买或吸食方面没有任何规定。

因此,这些法令的颁布并不会影响到鸦片贸易的正常进行,对散商也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至于东印度公司,则为了维护正常的中英贸易,禁止本公司的船只从事鸦片贸易,却毫不犹豫地为港脚商提供鸦片,“鸦片走私主要通过港脚船进行”。

因此,虽然1729年清政府规定禁止向中国贩卖鸦片,但运送到中国的鸦片数量不减反增,吸食者也越来越多。

“在1767年以前,印度进口到中国的鸦片很少超过2000箱,而到了1798年至1799年,进口已超过4000箱。”

鸦片已经成为维持英属印度统治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

18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清朝统治者终于意识到鸦片问题的严重性。

嘉庆帝上台以后,于1796年颁布了对鸦片进口的禁令,并在中国内地禁止种植罂粟,吸食者和运输者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此可以看出,嘉庆帝的禁烟令比前两任皇帝更为彻底,“中英之间的鸦片冲突开始公开化”。

然而,清政府的禁烟力度总是被官吏的腐败所削弱。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广州官员之间已形成了一套贿赂制度,鸦片贸易的发展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那些被任命来打击鸦片走私的低级海关官员,往往是执行走私活动的工具”

在广州官员的纵容下,鸦片走私变得非常容易,鸦片仍源源不断地通过黄埔和澳门运抵广州。散商在中国代理行的建立,为鸦片走私提供了便利。

19世纪20年代,在威廉·查颠、詹姆斯·马地臣和托马斯·颠地等臭名昭著的鸦片贩子的加入下,这两家代理行在鸦片贸易上更是独占鳌头。

马地臣曾在中国沿海的港口贩卖鸦片,

“获得了有史以来单次航行中最高的鸦片利润”

。这次航行让英国散商仍感觉到,尽管鸦片贸易量已经非常庞大,但是还远未满足中国的市场。

1821年,一名小官员被捕,他是广东当局获得鸦片收入的中间人,根据他的证词,两广总督对鸦片走私进行了严厉的稽查,有3艘英国港脚船只和1艘美国船只被指控走私鸦片,总督命令他们永远地离开中国。从此,鸦片走私地点由黄埔转移到了伶仃洋。

后来,查颠和马地臣又发明了一种“鸦片快艇”,他们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设计的一种快船,因为美国也是鸦片走私的主要参与者。

这种船只的优点在于灵活、速度快,可以适应鸦片快速运输的需要。通过这种快艇,鸦片贩子可以在中国当局还没反应过来之前,实现快速运货。

鸦片走私这一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根本原因是当时清政府主要是出于国民道德上的关心,还没有认识到鸦片贸易的严重后果。

直到白银开始不断外流以及吸食者的范围不断扩大,清政府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断颁布更严厉的禁烟令。

然而,“当时的政府软弱无力,组织不良,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法令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鸦片走私有增无减。

1830年,就连东印度公司委员会主席马治平也不禁感叹,

“大规模的鸦片走私迟早会影响到我们的贸易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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