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五代时期的监察使职相比,北宋前中期的监察使职具有新的特点。
职务高低与权责轻重不相匹配
自魏晋南北朝开始,
监察使职才开始有和后世相似的含义。
唐代建立之后,监察使职也并不是作为一类专门的官职进行授予,而是作为中央高级官员的兼任职务。
唐朝监察使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即监察使作为监察地方的官员,
在初期并不列入地方行政系统,只是作为中央官员的兼职存在。
直到中晚唐时期,原本的社会秩序被破坏,观察使作为地方重要官员,或由节度使兼任,或被直接任命。
到五代时期,唐朝的监察使制度被照搬以及继承,
监察使除观察使的任命之外,仍旧是在地方执行行政工作。
而以“观察使”为名的监察使则作为没有实权的虚衔,在各个割据政权内部被授予贵胄子弟。
兵变即位的宋太祖对唐末五代乱政有深切的体会,
所以对地方官员的监督管理成为新政权建立之后的重要措施。
加上北宋建立的特殊背景,所以北宋前中期通过“官、职、差遣”的模式对官员的任职和级别进行分离,由官职级别较低的官员执行重要的差遣,从而形成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通过专门的监察官员,实现对官员的有效控制。
北宋前中期在针对地方与中央关系的问题上,采取的是“强干弱枝”的做法,正是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所以监察使职自身品级受到限制,
需要选择职级较低,便于君王掌控。
比如,北宋前中期担任按察使的官员,如陈尧佐、王素等,在任命为按察使之前,只是作为监察御史、地方知州这种中层品级的官员。
相较于唐朝监察使职选择职级较高、社会地位崇高的官员,如萧瑀、李靖、褚遂良,北宋前中期监察使职的职级较低,
但由于代表皇帝意志,权责较重,对地方官员形成威压
,便于接下来进行监管官员的工作。
其中还有受皇帝临时派遣的内侍等,官职不高,但由于代表皇帝意志,全权负责查察当地情况。
临时派遣官员作为皇帝的代表,
查察地方官员的情况以及对灾情进行监督、查证、处理。
这些官员代表皇帝意志,职级不高,但对受灾区域,或是对受到弹劾举报的官员有调查问讯的权力,形成职轻权重的情况。
北宋时,监察使职的任命和唐朝由宰相大臣任职的情况有很大不同,监察使职的任命有更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并不只是作为中央高阶官员的兼职,
而是作为地方官员进行正式任命。
北宋的监察使职概念和前朝的概念因此有很大的不同,监察使职不只是作为中央的代表被派遣到地方担任使臣,也包括在地方长期任职的监察官员。
监察使职在北宋前中期的级别并不高,但他们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代表皇帝监督、威慑地方官员。
职权分散
监察使职是集权下的分权,职权分散于行政、经济、军事等方面。北宋前中期,
分散的监察权力正是作为中央集权在地方实现有效统治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转运使在北宋前中期经过统一战争之后,职权从军队物资转运一职转移到对地方的监察工作上。
宋初的统治者在制定地方监察制度时,是出于对五代乱象的反思,是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的必然选择,这也是作为当时的必然选择,授官制度随之也产生变化,
这是宋初的授官原则。
转运使、监军是监察使职中行使经济、军事监察职能的官职,这与唐代的监察使职不同。
唐代的监察使职,是作为一个统一和综合的官职,综合地执行监察职权,成为中央派驻到地方的监察力量,对官员进行考察和管理,对地方事务进行直接管理。
转运使作为监察使职的一种,
集中体现了监察使职在经济领域的职权范围。
转运使作为地方监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宋初只作为地方军队中调运物资的官员存在,官如其名,沿袭了它最初的职能。
转运使实际上不仅是作为地方经济领域的监管力量,也是作为监察地方官员的官职。
从宋太宗时期开始就是作为代表中央监管地方官员的职官而设置,后来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机构的设置,就是为将地方的监察权力从转运使的权力中进行分解,避免转运使权力独大,
进而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实现对地方的控制。
监察权力分散于不同的机构,互为依靠,同时也互相监督、掣肘,加之地方的通判、知州等职务的设置,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保持对地方官员监察一事的独揽。
所以,监察使职的职权分散成为最为明显的官职特征。转运使一职的职权正是如此情况,转运使最初仍是作为地方经济和救灾力量存在于地方监察系统中,其职权实际上并没有集中在某一方面,而是从多角度入手,
对地方的经济、行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至后期转运使和按察使两种官职并称,为“转运按察使”,旨在对地方官员进行更为集中的管理。
监军的职权在北宋也出现分散现象,
监军在唐朝时作为地方军队的监督官员对地方军队的纪律进行管束。
监军等一类的官职,另外,都钤辖、都监等职务,也在军队执行军事任务时,负责指挥作战时出现。
这样一来,
军队监察权和军队指挥权都由监军等一类官职进行承担。
监军的职能从最开始的单纯作为君主在军队的象征,到拥有一定实权的官职,再到北宋前中期,监军职能分散至监督和执行两方面。
监军、“走马承受”等官职同时出现在军队系统中,对军队进行监督和管理。
从临时设置到常设:行政权和监察权混同
监察使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两朝都是作为临时派遣的官员在地方任职,并不常设。
唐初更是作为地方重要的监察官员对地方任职官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观风俗使、按察使等职务和地方常设的官员形成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
对官员执政能力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考察。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开元二十一年,采访使亦作为临时派遣到地方的官员,其监察效能在实际的工作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监察使从中、晚唐时期开始成为行政职务。五代十国时期,监察使成为了地方的行政官员。
北宋前中期,监察使职的任命实际上是对唐朝监察使职制度的继承和优化,
监察使职在地方形成全方位的监察体系。
监察使职在北宋前中期由临时派遣发展出现常设和定期巡视相结合的手段,和唐朝按察使巡视的不同在于,北宋监察使职在地方形成常设机构,并非临时派遣。
监察使职的监察权力和民政、军政权力并没有出现所谓的“偏向”,
换言之,监察使在取得常设地位后将行政权和监察权并重。
由此可见,转运使取得地方常设的地位。所以对于监察使职来说,
监察权力在这个时期和地方行政权力也出现混同的特征
,这是监察使职走向常设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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