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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流放刑罚仅次于死刑,为何要大成本流放,而不就近收监?

流放是闰刑的一种,也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只是每个朝代表现的方式不一样,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以答、杖、徒、流、死五刑为正刑,除此之外的刑罚统称为闰刑。这种正统的五刑体系自隋唐时期形成就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基本没有多少变化,而变化较大的也就是闰刑。历代统治者针对各自所面临的社会状况创造了花样翻新的刑罚,其中流放刑罚的变化尤为明显。流放以流刑为正刑并新增的各类其他流放刑罚。清朝时期算是发展到巅峰,清代流放刑罚承袭前往各代,除了有正刑流刑之外,在闰刑方面既继承了传统的迁徙、充军等刑罚,又独自有所创获,发明了一种更为严厉的流放刑—发遣。

正刑流刑与答、杖、徒、死并列为五刑之一,位于徒刑之上,死刑之下。清代流刑因袭明代,与唐代流刑一脉相承,变化不大。《清朝续文献通考》论述颇详:流者,不忍加诛,则放流之,使之一去不返也。《虞书》曰:五流有宅。又曰:流宵五刑,所谓五刑之流,各有所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禹贡》又曰:五百里流。可见流罪不止一处也。殷周不详其法,然殷之移郊、移遂,《周礼》之避诸海外、避诸千里之外,亦可见当日流罪之遗意。汉律改流为徒,分徒远郡、徒边二等。六朝互有变易,隋始定为三等,曰流一千里、流一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唐改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宋因之。元变其法,改为流辽阳,流湖广,流迄北。明虽改从唐律,而三流,均加杖一百,则又与唐略有不同。国朝因之不改,三流之外,又有杂犯流罪准徒。

由此可见,清代的流放刑罚仅次于死刑,也就是“罪莫重于死,死罪之次即为流”,而流放又根据情节严重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并规定三流并杖一百,到配折责。除此之外,清朝律例对于流犯的审理判决、定的金发和到配的安置管理都有着一系列翔实而又不断灵活变通的制度性规定。清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传统流刑“就偏就远”发配原则的弊端,创立了《三流道里表》,视表配发人犯,力求实现惩治的合理化。所以这里问题就来了,要将犯人押送发配如此的几千里的距离,这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为何统治者不讲犯人就近收监,而是如此费劲的将犯人发配千里呢?

其实古代的“发配,充军,流放”的刑罚一般入不了大家的视觉,主要是电视剧里面,尤其是清宫剧里面,皇帝动不动就是发配到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很多人一头雾水,宁古塔在哪里?披甲人又是什么呢?宁古塔就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长汀镇古城村,是中国清代统治东北边疆地区的重镇,是清代宁古塔将军治所和驻地,是清政府设在盛京(沈阳)以北统辖黑龙江,吉林广大地区的军事、政治和经济中心。在古人的观念里面,这种地方算是鸟不拉屎的边缘地带,正常人没人愿意去,所以将犯人流放这些地区作为一种惩罚。而披甲奴指的是那些受降后披甲上阵为统领部族征战讨伐的人,地位低于一般军人,高于奴隶。也就是说,如果被发配到边疆给披甲人为奴,那么就注定一辈子当奴隶了,地位低下可想而知,所以这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流放的刑罚在秦汉时期是作为重刑存在的,而处罚的对象一般是贵族,到了宋朝就已经记入典律,将犯人发配边疆一方面充实军力,同时也能增加劳动力,根据发配距离不同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生,永久。终生就是规定罪犯要服役到死;永久则是还要罪及子孙后代。古代的边远地区士卒也是非常不愿意去的,所以这些发配流放的人成了戍边战士的主要来源,同时犯人还可以做免费劳动力增加国家收入,长远来看,这样的收益远远大于流放犯人的成本花费。

这也就是古代统治者为什么宁愿花费大代价将犯人发配边疆而不就近收监的重要原因,这种刑罚就成了古代很多统治者的最爱,而且如果关入监狱,还要管吃管喝,基本是靠国家供养,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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