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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被除名!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0月24日,五华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到部队商请协助做好田某某思想教育转化工作的函后,于10月26日派出工作组,带田某某家属到部队新兵训练基地对其进行为期3天的教育转化工作。经工作组、部队及田某某家属反复做工作,在讲清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田某某仍态度坚决,拒服兵役。11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二、处理意见

此次退兵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为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帮助全区适龄青年进一步树立依法服兵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由五华区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二)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由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区教育体育局实施。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00元(叁万贰仟贰佰元整)。罚款由西翥街道办事处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区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区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

(七)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由区市场监管局实施。

(八)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昆明技师学院,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由区委宣传部实施。

参军入伍,绝非儿戏!

拒服兵役,后果严重!

来源:昆明五华发布、新华网

编辑:熊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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