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漫漫征程,回顾医保目录谈判实践之路

近日,2024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竞价/谈判收官,谈判药品涵盖肿瘤、代谢、神经、罕见病等多个疾病领域,预计11月底公布调整结果,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完善之路

回顾国家医保谈判的历史,最出圈的一次是2021年对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的谈判,由70万/针降到3.3万/针,降价幅度超过95%,被网友戏称为“灵魂谈判”。当然,在国家医保谈判历史上,这类灵魂谈判的名场面不在少数,参与医保谈判产品的平均降价幅度在50%~60%之间,纳入的新药品种也在不断增加,不仅大大降低了患者的用药负担,更提高了目录内药品的可及性和有效性。

截至2023年,我国医保谈判共谈判新增了446个药品,协议期内医保基金累计支出超3400亿元,惠及8亿人次,带动相关药品销售总额近5000亿元,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已增至3088种,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记者对近年来医保谈判的结果进行回顾,发现其在政策制定和药品选择方面都愈加成熟完善。

2017年,人社部对公布8年之久的医保目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对业界来说也是一大轰动。由于目录多年未变,本次目录重申了医保目录内药品使用和支付的规范性,规定了各省(市、区)在目录落地时不得对甲类药品进行调整,但还是对乙类药品保留了15%的调整空间,并首次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

2018年,国家推行全面深化改革,医药领域作为重点领域,国家成立了医疗保障局专门负责医保目录的管理,将以前的不定时调整缩短为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立即开展了医保药品谈判,首次即纳入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进入医保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市、区)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2019年,是医保局首次大规模开展医保谈判,本次谈判药品先由专家评审、投票遴选,再和企业确认谈判意向。

2020,医保局首次实行申报制,即符合该年调整方案所列条件的目录外药品才可被纳入调整范围,目录外药品的调整范围实现了从“海选”向“优选”的转变。医保局也在这一年开始加强对医保目录落地的推动和监管。

2021年,医保局提升了医保谈判的科学性、透明度和规范性,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与评分规则更加完善;首次向社会公开申报药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完善药物经济学和医保基金测算规则,为药经和基金测算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首次开发应用于企业申报和专家评审打分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效率。 2022年,医保局总体延续了2021年医保谈判的流程和策略。

2023年,医保局针对创新药和罕见病用药给予了更多的政策倾斜,5年内新上市药品在当年新增品种中的占比,从2019年的32%提高到2023年的97.6%,有57个创新药品种实现了“当年获批、当年纳入目录”。15个目录外罕见病用药谈判成功,覆盖16个罕见病病种,填补了10个病种的用药保障空白。新药从获批上市到纳入目录获得报销的时间,已从原来的5年左右降至1年多,80%以上的创新药能在上市后2年内进入医保。

药品选择原则

医保目录秉承 “补短板,保基本”的原则选择药品进行谈判,更加注重于临床需求的满足,能够入选谈判的药品必须有充足的临床证据证明其疗效和安全性,通过每年的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效性,满足各类临床用药需求,尤其是慢性病、肿瘤、抗感染、罕见病等用药人群。

2017年之前,癌症与罕见病患者的用药负担极大,药品的可及性也是一大问题,许多医院和药店并不能充足稳定地供应该类药品。国家关注到了这一类患者的诉求,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对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的创新研发,调整审评策略,加速药品上市;另一方面,将更多的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纳入医保谈判,以国家层面的体量和药企进行谈判,并通过“双通道”机制确切将谈判药品价格落地,惠及个人。

截至2023年,医保目录中已纳入了74种抗癌药物和80余种罕见病用药。2024年国谈名单中,有34个“替尼类”产品通过形式审查,品种共13个,涵盖EGFR、ROS1、RET、MET、JAK-STAT等抗肿瘤靶点;抗癌药PD-(L)1抑制剂赛道,连续几年续约/新增适应症后,PD-1“四小龙”预期基本保持稳定;适用于罕见病神经母细胞瘤的达妥昔单抗β注射液和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醋酸氟氢可的松片,也有望继续冲击国家医保目录。不过比较遗憾的是,CAR-T类药物由于其高昂的治疗价格再次冲关失败,未来或许可以探索更多创新支付的方式来解决费用问题。

医保目录谈判在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可及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体现了医保谈判在保护和改善患者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谈判,许多原本价格昂贵的药物得以降价,使得更多的患者能够负担得起这些救命药物, 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等多重因素,累计为群众减负超过8000亿元。此外,医保谈判也开始关注药企方面的诉求,对于“真创新”药物,考虑其研发投入,允许1类化药、1类生物药、1类和3类中成药等降幅可不必高于按照简易规则确定的比例。

未来医保谈判必将更加注重药品的临床价值, 以保障基本为前提,在纳入创新药物和创新疗法方面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支持药物创新和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为广大人民的用药安全、效果和可及性作出更大的贡献。

原标题:医保谈判七年记

来源 | 医药经济报

编辑 | 张钟文 高鹏飞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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