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主要包含七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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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看看都有什么变化吧~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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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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