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高空抛物不仅影响小区环境,还给居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可以说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抛物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扔出的可能是鸡蛋壳、易拉罐、苹果核等不起眼的物品,也有可能是冰箱、自行车等大件物品,可一旦落地,便成为夺人性命的“凶器”。
近日,海南海口、文昌、三亚等地办理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关注和热议。大家一致认为,杜绝高空抛物,要从自身做起,要有法律惩治,也要通过种手段加强预防,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才能构筑起保护“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固屏障。
酒后从6楼抛下6把椅子
2023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为了发泄情绪,他摇摇晃晃地来到了其居住6楼的走廊处,目光落在了几把木制椅子上。
这些椅子,每把长度约60厘米,宽度约70厘米,实木的材质显得格外沉重。刘某某双手抓起一把椅子,使出浑身力气将它朝着楼下抛去,重重砸在负一楼的公共场所区域。紧接着,他又抓起一把,再一把……就这样,他先后连续抛下了6把椅子。
据了解,这个区域是开放性的公共区域,平时常有住户在此经过或停留。彼时,椅子落下的地方一片狼藉,幸运的是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
物业人员在发现刘某某高空抛椅这一行为后,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住。面对警察询问,刘某某满脸懊悔,对自己抛下6把木质椅子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高空抛物罪。
在量刑阶段,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种态度,足以体现出刘某某对自己行为的正确认知和悔悟。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诚恳、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等方面因素后,近日,文昌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同时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次高空抛物砸向幼儿园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赵某因次从居住的房屋阳台窗户向楼下的幼儿园抛掷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2日,被告人赵某次向楼下的幼儿园扔砖头、水泥块、酒瓶、垃圾等物品,导致该幼儿园的窗户、楼顶玻璃、水管、屋顶等处受损。
张某作为幼儿园的负责人,表示赵某的行为已经持续很长时间,其白天会往下丢垃圾,晚上趁没人的时候就丢石头、玻璃等危险品,往下丢的东西有垃圾、石头、木制家具、酒瓶酒杯等,在幼儿园营业的时候也往下面丢东西,还把幼儿园操场的玻璃顶给砸坏了,修复大约需要3万至5万元。因赵某经常抛物,幼儿园安装了监控,已将赵某抛物的监控视频提供给警方。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秦某也证实,他次听到有人反映赵某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并目睹了赵某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的场景。
然而,被告人赵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存在高空抛物行为,但辩解称其仅抛掷了纸屑、塑料袋等轻型物品,并未抛掷砖头、水泥块、酒瓶等重物。他对指控其构成高空抛物罪表示异议,并认为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和证人秦某的证言不可采信。
海口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赵某次向楼下抛掷物品,且通过视频监控画面中物品下降速度判断,抛掷的物品并非纸屑、塑料袋之类的轻型物品。结合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抛掷的物品中含有砖头、水泥块等重物。与被告人所居住小区楼栋相邻的楼下系幼儿园,被告人高空抛物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属情节严重,应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海口龙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了新证据。小区保安黄某证实,2023年6月7日凌晨,有业主投诉说有人往下面丢东西,他就过去查看,看到赵某在往外丢木板、酒瓶等东西,他就大声往上面喊“不要往下面丢东西”,但赵某没有回应。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依法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为泄愤从25楼扔下自行车
近日,三亚市崖州区一男子酒后泄愤,将停放在楼道中的自行车从25楼楼道阳台扔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悉,8月14日22时许,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崖州湾科技城派出所接到某小区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人往楼下扔自行车,发出巨响。
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辆严重扭曲损坏的自行车倒在该小区某栋一楼人行过道旁的草坪上,未发现有人员受伤。
民警当即对涉事楼栋逐层展开排查,很快锁定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为该小区住户翟某山,此时的翟某山正处于醉酒状态,民警随即将其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查,当晚,翟某山因心情烦闷,酒后回到家中,看见楼道中停放的自行车,便借着酒劲对自行车进行打砸,并将自行车从25楼楼道阳台扔下。
经讯问,翟某山(男,33岁),对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翟某山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死刑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失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一个罪名,即高空抛物罪。该条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要认为高空抛物就算构成犯罪,处罚也不重。在特定情况下,高空抛物的行为最严重可被判处死刑。具体而言,高空抛物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即有此类案例,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本罪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抛下的虽是平常物品,但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就变成了威胁着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恶魔。它砸中的不仅是某个个体,更是整个社会的良知底线。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养成文明习惯,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同时优化社区管理,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守护好市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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