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上头,见义勇为
1999年,忙碌的街市上人来人往,民众各自为着生计在奔波,杨某也是普普通通的其中一员,拥挤的人群中,他毫不起眼。
杨某虽然跟随着时代的发展,没有搭上便利的渠道,依然在社会底层挣扎,每天为了吃饱饭而拼尽全力,但是双眼始终清澈。
复杂的生存环境里各式各样的人,杨某自认靠着双手吃饭,饿不死就行,从没想过投机取巧,只愿意本本分分的生活。
老实出名的杨某早早就下了学,自己做一点生姜的买卖,勉力维持着一家老小的基本开销,杨某也颇为自豪。
男人顶天立地,就站着把钱挣了,坦坦荡荡的也就无所畏惧,杨某保持着一颗纯粹的心,在能力范围内经常帮助别人,也是远近闻名的热心肠。
12月9日下午,杨某照常进城里跑商,打算去购入一批新货,准备明天的买卖,这数九寒冬的天气实在是太冷了,冻得人走路都蜷缩在一起。
经过一座桥的时候,突然发现桥上有很多人在围观,杨某往前靠近一些,发现都指着河里边,杨某定睛一看,有人落水!
眼看着河里有人在扑腾着水花,桥上人群好像没有人要施救的意思,杨某来不及思考,迅速跑了过去,一个猛子就扎进河里。
这一下,杨某瞬间身体受到刺激,冷水接触到皮肤,那股凉意直窜脑门,杨某迅速调整状态,朝着落水者游去。
本来就是在河边长大的杨某,水性极佳,但是这天寒地冻的,水里冷啊,杨某靠着一腔热血上头,直接就钻进了水里。
时间越长,消耗越大,杨某的热血也不断被冰冷的河水侵蚀,杨某逐渐感觉到有部分躯体快要失去知觉了。
托住落水的人以后,杨某不停的拍打着水面,尽力把落水的人头部托出水面,杨某则潜在水面下,慢慢向岸边移动。
耗尽热量的重病
有岸边的人接应,落水的人被救了上去,这时杨某才看清楚这是一个小女孩,在上岸后被人群簇拥着嘘寒问暖。
正打算跟着上岸的杨某突然听到有人说,孩子的书包丢了,还在那边水面上浮着,杨某回头看了一眼书包的位置。
想也没想,杨某又一头扎了下去,再次游了一个来回,杨某成功把女孩的书包也拿回了岸边,但是女孩已经被人送走了,杨某只能拿着书包回了家。
回到家不久,杨某就感觉身体不对劲了,冻得不停颤抖也就罢了,但还有疼痛感,杨某在被子里捂了好久,身体才恢复知觉。
然后就开始发烧,家人给他找来一些药,但都是从感冒、风寒的方向上开的药,认为是受凉了,应该没啥大事。
但是高烧连续好几天,杨某一直在病床上躺着,浑身难受,关节疼痛,折磨持续了很长时间,杨某甚至日常饮食睡眠都成问题。
终于挺不住被家人送往了医院,经过诊断认定是风湿病,关键是这个病很难缠,基本上没有痊愈的可能,以后都得靠药物维持。
年纪轻轻的杨某正是养家糊口的关键时候,这怎么能就此病倒呢?杨某需要调整心态,更需要考虑以后的生活。
在这段时间内,杨某跳河救人的事迹也被慢慢发酵,被救女孩的家属表示了感谢,政府授予杨某常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并且奖励五千元。
高兴还是高兴的,荣誉也让杨某心理上稍微得到了安慰,但是五千块钱,放在治病的问题上,还是远远不够啊。
杨某当面把书包还给了女孩,嘱咐孩子好好学习,然后把目光停在了女孩家属的身上,经过思想斗争,杨某还是决定跟女孩的家属商量一下。
杨某刚讲述完自身的病情,就被女孩的母亲打断,“你救了孩子,我们很感谢,其他的咱们就不要说了。”
三次起诉的无奈选择
杨某被噎住了,他知道了女孩是被人骑摩托车撞入河里的,属于交通事故,肇事者也被找到了,所以杨某想请女孩家属配合自己向肇事者索要赔偿。
但是女孩母亲的话直接让杨某没有办法继续说出口,憋了半天杨某实在是感觉有些委屈,但后续商谈也没有结果,反而局面越来越乱。
女孩母亲公开表示杨某挟恩图报,问他们要钱,杨某几经解释又被一些愤愤不平者扭曲了原意,形成两方互相攻击的舆论环境。
无奈杨某于2001年11月29日,起诉女孩家属为第一被告,肇事者为第二被告,法院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住宿费共计6300余元。
这下事情就变成了利益之争,但是杨某原本的诉求是二十六万,一次性解决,医药费的问题就不用再纠缠了。
但是法院最终考虑实际情况,经济条件不允许,只能酌情判处赔付金额。2004年底,因为病情恶化,杨某再次起诉,要医药费,没办法,生活过不下去了。
又过一年,还是同样的问题,同样的诉求,2005年2月3日,法院判决女孩家属及肇事者共同赔偿杨永3500元。
考虑到杨永的特殊情况,常州市政府最终以见义勇为的名义,再次奖励杨某一万元,并承诺之后每年都会拨给杨某一千元,帮助其缓解就医压力。
见义勇为的认定与肇事逃逸的处罚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从完整的判断能力中实施了救助性质的行为,并且本身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
简单地说就是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面对别人遭受的侵害,及时的进行了帮扶活动,保护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鼓励的。
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比如正在上岗时间的警察、医生和其他公职人员,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必须做出分内职责的。
而上述案例中的杨某本身只是路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必要,更没有必须承担风险下河救人的道理,所以杨某能够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当实施见义勇为的人遭受伤害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要是事件的元凶来承担赔偿,对损害结果进行法定责任划分。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与实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侵害有关,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一方原则上可以适当酬谢。
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进行的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此受伤,又没有元凶来承担赔偿,那么被救的人是要予以适当补偿的。
见义勇为是积极主动守法、护法的行为,政府会予以奖励和支持,公民不顾个人安危,是良好社会风气的体现,也是对违法犯罪的打击。
因此各地都有设置相应的政策,在法律规定中,充分保证行为人的权益,避免因见义勇为遭受巨大损害,无人赔付的情况。
上述案例中的杨某本事小商贩,面对落水的少女,勇敢挺身而出,是明显符合见义勇为的,因此造成少女落水结果的肇事者属于实际侵害人,少女属于受益人。
基于这种关系,在杨某的伤病情况下,肇事者和少女家属都应该承担杨某的医药费,所以三次起诉的结果,都是杨某获得了法定额度的赔偿。
这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回馈,也是一种无形的鼓励,不会让行为人独自承受损害结果,救人受伤如果只能独自掏钱治病的话,确实有些寒心。
上述案例中的涉案人员家庭条件都不好,而杨某的病又是长期的持续损耗,这才导致一起案件拖垮三个家庭的情况发生。
还好最后由政府出面解决,确实是最好的结果,毕竟本来是振奋人心的好事,因为钱的缘故变成坏事,影响实在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起事故中最源头的还是要数将少女撞入河中的肇事者,这个情况是很恶劣的,肇事逃逸,如果没有杨某见义勇为,少女的生命很难有保障。
因此对于肇事者的后续惩罚应该是最重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也认定是肇事方全责,骑个电动车把人撞下车,第一时间就跑了。
这个也就是当年的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处罚不重,如果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肯定是要蹲监狱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面对救过孩子一命的人,果断的拒绝支付医药费,女孩家属在道德上必定是要遭受严厉谴责的,人家因此重病,起码表示一下心意,也不至于嘴脸太难看。
即使在法律上,等见义勇为者提出请求,法院还是会支持的,女孩家属终究免不了给予赔偿,原本是酬谢,现在成赔偿,性质就变了。
不得不再次痛斥社会风气,个人认为还是早年间重男轻女观念,女孩在家庭中的受重视程度不高,捡回一条命在家人看来只是值得庆幸,不值得回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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