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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借用卓资县人民法院法庭,对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1995年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日。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李肖、王美玲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其间,被告人邢志强看到被害人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在上前拦截的过程中被孟永清持刀刺伤。

后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李肖驾车带其继续追赶,在此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背部。孟永清被击中后摔倒并逃跑,躲藏两天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枪弹击伤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当年在案件发生的22天后,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文件,认定邢志强在该案中属于正当防卫。

据庭上公诉人展示的证据显示,2020年8月,因涉嫌违纪违法,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

这起1995年的枪击案被再度提及。由于超过了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2022年9月,邢志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追诉。2023年8月25日,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赔偿死者孟永清父亲孟斌礼丧葬费4万余元。今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消,发回重审。

11月26日上午9点,卓资县人民法院法庭内,邢志强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庭上公诉人席位旁,还坐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求在追究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人身死亡所产生的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2万余元。

庭上主要争议的焦点围绕着邢志强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还是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孟永清的死亡与枪伤、延误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展开。

11月27日的庭审中,案发现场的唯一证人李肖出庭作证,其所陈述的内容与此前的17份口供有较大出入,特别是关键情节邢志强是否开枪,李肖回答“没有听见,没有看见”。当日出庭的还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以及辩护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别委托的两位专家辅助人。

当日晚上8点,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开庭现场,卓资县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摄

没有部署的“抓捕”

11月26日上午9点,庭审开始。被告人邢志强戴着眼镜,穿着黑色夹克出庭,他捧着一叠事先准备好的手写材料,当庭陈述了案发经过。

据邢志强介绍,1995年案发时,他22岁,是四子王旗公安局办公室的一名民警,主要负责通讯工作。6月6日下午大约四五点钟,他骑摩托在街上碰见了在路边拿着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的朋友。由于对枪比较感兴趣,他向朋友借了这支枪和两颗子弹,又叫上了修摩托的朋友李肖和当时的女朋友王美玲,一起去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玩。

那天下午,他一边和朋友们坐在大坝上聊天,一边摆弄着枪。朝一个酒瓶开了一枪后,他看见对面只有牛羊走的狭窄山坡上一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冲了下来。等这个男子走近,邢志强认出这人是“四子王旗街上很出名的一个小混混”孟永清。

根据相关资料,孟永清生于1974年4月,当时21岁。据公诉人出示的一份由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出具的关于罪犯孟永清服刑的情况说明,孟永清因犯盗窃罪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7日。本案发生时,是孟永清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请假回家治疗。

看见孟永清后,邢志强对身边朋友说,他骑的摩托车像是偷来的。于是他决定上前盘问,他回忆,当时穿着警服,但没有戴警帽,拦截时,他先是对着孟永清表明了身份“我是警察,你别动”,然后他揪了一下对方的衣服。

在庭上他解释了当时推断。第一,孟永清骑的是一辆红色铃木AX100的摩托车,据他了解,私人家里不可能拥有这样一辆摩托车。“当年这个摩托车的价格,应该是相当于现在一个百万级宝马车。”第二,作为一名接电话的民警,他虽然从来没有参与过追捕行动,但是对刑侦工作非常感兴趣,所以平时比较留意相关消息,此前他听说有个外号叫“小黑头”的犯人越狱了,有人见到“小黑头”和当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孟永清一起在街上出现过。

基于这两个原因,邢志强认为孟永清不仅越狱,还在外面又偷了摩托车,作为人民警察必须上前拦截。

摩托车是否偷盗所得?据孟永清父亲此前提供的证言显示,家里没有这样一辆摩托车,他也不清楚摩托车的主人是谁。据此前报道,孟永清的大嫂陈霞曾告诉媒体,20年来,孟家人一直不服,并对认定孟永清所骑摩托车有盗窃嫌疑等说法提出质疑。

此前报道还提到,在邢志强被查后,专案组曾方寻找,这辆摩托车于2020年9月在四子王旗公安局一警察亲戚家的库房被找到。据该警察介绍,1995-1996 年左右经局领导同意,这辆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配发给他。但该车的失主并未找到。

疑似当年孟永清骑的摩托车。受访者供图

在庭审第二日,控辩双方就邢志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否开枪展开辩论。公诉人认为,从执行任务的角度分析,案发时没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没有部署过抓捕孟永清的行动。邢志强在通信部工作,没有给他派过任何抓捕任务,且案发当日,邢志强等三人在水库玩耍未执行任务。

此外,从人民警察履行职务角度分析,邢志强身为警察,案发当日身着警服,对有盗窃嫌疑的孟永清有进行阻拦盘查的权利。但邢志强超出盘查追查的范围,违法使用非公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公诉人指出,根据1980 年 7 月 15 日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提到,“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劫、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公诉人由此判定,邢志强的行为不属于人民警察可以开枪射击的5种情形。综上,邢志强没有持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枪的条件下开枪射击,不属于职务行为。

对此,辩护人吴丹红认为,人民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可以进行盘查,何况是在邢志强认为对方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且发现对方要跑。这个时候人民警察就有抓捕的权利,且是他的职责。至于持枪证问题,吴丹红提出全国性的枪支管理办法直到1996年才首次提出,在此之前民用枪并无规定必须拥有持枪证。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邢志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一直是本案的焦点。

在2023年8月25日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害人为逃离现场驾车冲撞并划伤被告人邢志强,后在孟永清逃离过程中,此时没有进行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而被告人持枪射击被害人孟永清,致孟永清死亡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在本次庭审中,当时情况是否紧急,邢志强是否故意开枪成为关键问题。

在11月26日邢志强的当庭陈述中,他再次回忆了这段细节——案发当天,孟永清见到有警察拦截,便加速朝着邢志强冲了过来,“右手抓着摩托车的车把,左手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邢志强躲开后,便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追赶,在水库南侧树林被孟永清用刀捅伤背部左上侧。此后,孟永清离开,李肖和王美玲赶到。经过简单伤口包扎后,邢志强坐上了李肖开的摩托车追赶孟永清,枪是李肖递给他的,他当时没注意枪,因为太疼,他猫着身子靠在李肖的背上。

他在庭上称,二人行至约两公里以外的一个村子时,孟永清嘴里咬着刀,站在摩托车上,“啊啊”地叫喊着冲向二人,来回至少冲了三次。邢志强说自己当时特别着急,如果不躲,结果就是车毁人亡。在李肖猛地加油摩托车往前一蹿时,他的两脚一撑就站到地上,并在孟永清擦肩而过时,拿着枪当棍子一样来回抡,他也没明白是无意识地抠动扳机,还是撞到哪里了,反正这支枪是响了。“当时我的脑袋里头是一片空白。”他说。

关于开枪的细节,邢志强的说法与一审有细微区别。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载,邢志强供述称,他拿着枪打了孟永清一枪。之后,孟永清在行驶中摔倒,弃车逃跑了。邢志强强调,他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孟永清受伤。

由于该案的原始卷宗以及物证已经丢失,指控邢志强故意开枪射击孟永清的证据仅剩言辞证据。所以,案发时在场的目击证人李肖的证言很关键。在此前李肖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17份口供中,有处矛盾。比如在2020年9月1日,他说“当时不知道邢志强开枪了”。2020年9月26日,他又改口称,“邢志强从我右侧用枪瞄孟永清,我感觉邢志强开枪了。”

一审中李肖并未出庭,而在11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李肖通过视频连线参与作证,他称对邢志强开枪一事,“没看见,也没听见。”辩护人吴丹红向他询问,为什么次供述矛盾,他称“以这次为准”。

目前现存指控邢志强主动开枪的证言,还有一份在2020年9月作出的笔录,一位目击者称:“当时天快黑了,在我家房后过去两辆摩托车,前面有一辆摩托车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追,坐在后面的人手里还端着一把枪。第二天听人说,那个被追的人死了。”

庭审中出示的方证言证实,邢志强因追击孟永清立功受奖。出院后不久的1995年8月,他调入旗公安局刑警队的申请获批,正式成为一名刑警。

在案件发生的22天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了一份“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在这份文件提到,本案案件材料已经全部形成,侦查终结后,正当防卫认定是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并抄送了乌兰察布盟政法委、公安处等家单位。

文件中提到,“孟永清对邢志强的行为是不法侵害,而邢志强是在强烈的责任感驱使下,依照《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行职务,对孟进行盘查、追击是合法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必要条件的第一条:只有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了一份“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受访者供图

值得注意的是,据公诉人提供的一份《关于枪杀冤案的上诉书》称,原告对这份正当防卫认定书并不认可。

公诉人表示,首先,当年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作出的这份文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邢志强本身就是该公安局的干警,自己单位自行调查,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其次,公诉人认为,这份文件对于关键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孟永清已经走远没有再进行侵害时,邢志强还朝其背后开枪,属于故意报复,不是正当防卫。

谁应为死亡负责?

两日庭审中,孟永清的大嫂陈霞也出现在旁听席。她寡言少语,唯有一次,在公诉人提到该案给被害者家属带来了沉痛的伤害时,陈霞不出声地哭了好一会儿。

陈霞拒绝了采访,“我相信和等待法律的裁决结果。”此前她也表达过类似的意思,“害得我们家破人亡,也没啥说的。”在一审判决书中,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有证言提到,“自从孟永清被邢志强打死后,刘五仙(孟永清之母)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后因此事患有种疾病离世,离世前让其继续为孟永清申冤。”

据知情人称,孟永和目前也已经去世,其生前开了一家餐厅,常拜托他人帮忙想想弟弟的事要怎么办。

案发当天,子弹击中了孟永清的背部右下侧、接近腰部的位置,但并未贯穿。据他父亲孟斌礼的证言,案发时警察在家门口盯着,家里人没办法出去找他,孟永清在外躲藏了一夜。第二天晚上才回到家,躲在父亲值班的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父亲怕他被公安机关抓到,又给他安置在碳房里。

1995年6月8日早上,因孟永清害怕被抓,拒绝在四子王旗当地就医,刘五仙等人租车将其送往呼和浩特。但在途中,孟永清濒临死亡,说自己眼睛看不见了,紧急情况下被送去了武川县医院,仍没法挽救孟永清的生命。案发两天后,孟永清死亡。

关于孟永清的死亡认定,据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公安处在1995年6月20日出具的一份法医鉴定书,其中分析意见提到,“一、孟永清被我干警用小口径步枪击中腹部,致十二指肠贯穿伤非致命伤。二、孟永清的死亡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致失血过腹部感染造成。”

在当年的“关于邢志强在孟永清一案中实施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件中,第四点提到,孟永清的死亡结果是由于受伤后没有及时抢救,邢志强开枪造成孟永清腹部中弹的伤非致命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时隔28年后,一审判决书认定,虽然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但这不能阻却被告人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其中提到枪弹伤造成背部、腹部脐右侧贯通伤;延误治疗与其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

在本次庭审中,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的李姓专家辅助人认为根本死亡原因应该是孟永清受枪击之后感染死亡,这一点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一旦子弹进入体内,它需要有能量释放的,释放之后,周围很大的一个范围内的组织都会损伤。”

他还补充说,鉴定书中提到脐右侧的长2.5cm的小创口是死者自己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处,这说明死者的这个行为伤害的只是表皮。“枪弹几乎把腹壁给打透了,就剩外面这一层软皮了,这层软皮的厚度非常低。所以这个患者能把这个地方切开,能取出来。”所以他认为死者的感染完全是枪伤所致。

而辩护人委托的胡姓专家辅助人在庭上发表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孟永清的枪伤为非致命伤,如果在6个小时内及时做手术,是可以治愈并且不会留下什么后遗症的。关于死亡原因,他提到,死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争议正当防卫

11月28日,审判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在开庭期间,本案庭审新闻次登上热搜,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

因本案目前所有物证尽数丢失,留存的只有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书以及部分物证照片,真相仍处在一团迷雾中。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民警怀疑偷盗摩托车是否可强行拦截,哪种情形可开枪,打靶枪械可否参与到执法中来,这些关键性问题仍需要广泛的探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要探讨本案必须基于对正当防卫的核心认识,“采取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是不是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是关键性问题。”韩旭提到,目前各地对于正当防卫的松紧程度把握存在差异,实践当中也比较乱,同样的案件有的地方认定正当防卫,有的地方就认定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在本案中他认为,邢志强枪击孟永清背部的行为存在争议点,背对和面对面的差别很大。如果是单独孤立地看,孟永清背对着邢志强说明这时不法侵害已经暂时解除,这个行为也许会被判定为防卫过当。但如果把这个动作和其他动作连续地看,孟永清对邢志强实施的是一整串连续用刀砍人的侵害,那么就可以判定为正当防卫。韩旭特别强调,在考虑这种情形的时候,也要注意看孟永清转身背对邢志强时候手里还有没有刀。

韩旭同时还提到,孟永清的死亡与开枪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孤立地看待,应该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进行系统的评价。至于摩托车的归属、孟永清是请假还是保外就医,韩旭认为公安机关都必须明确查清楚,这些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影响。

至于邢志强所持有的枪械是非公务用枪,韩旭认为不影响判决,“在当时的环境下,不管是在私下外出,还是执行公务,不管是公务用枪还是民用枪,遇到这样的侵害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告诉新京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是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其中禁止私人非法持有枪支。本案案发时间为1995年6月6日,目前能够确定邢志强系从朋友处借用小口径运动步枪,即案涉枪支,应当属于射击运动枪支范畴,而对于该类枪支,当时的管理办法也有从购买到持有的一系列规定,且明确不得转借。因此,邢志强借用枪支的行为并不合法。不过,依据当时的法律,邢志强这一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违纪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一名法学教授补充道,“警察持枪是否合法,与使用该枪支进行防卫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应当分别评价。非法持枪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使用该枪支进行防卫,不能因为持枪的非法性而排除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性。如果非法持枪人使用该枪支制止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另,即使成立正当防卫不排除对于其非法持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特别危急的情况下,即便不是枪走火,而是直接射击,韩旭认为也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他向记者介绍到,刑法上规定了无限度的防卫,指的是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在辩护环节陈述,“邢志强用枪射击孟永清之后,对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被害人弃车逃跑,邢志强仅将被害人所骑的摩托车骑回。在有条件将孟永清制伏归案的情况下,没有积极追击,更没有对其实施救治。邢志强具有放任被害人中弹死亡的主观故意。”

对此韩旭认为,救助不一定都是法定的义务,况且邢志强和证人李肖的陈述之间存在差异,邢志强称自己对孟永清受伤并不知情,李肖则提到看到孟永清一瘸一拐地走远。但在韩旭看来,假如邢志强知情,作为人民警察,他应当负责救助,没有把孟永清送医,起码是一种过失,也是渎职行为。

(文中李肖、王美玲、陈霞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黄依琳

编辑 陈晓舒

校对 张彦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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