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苗族地区还盛行以跳芦笙为名的芦笙节,具体日期各地不一,但内容大同小异,规模盛大。节日来临,在宽敞的芦笙场,往往聚集十几支甚至数十支芦笙队伍,芦笙由青壮年男子吹奏,另有身着盛装的苗族姑娘数十人跳芦笙踩堂舞。届时,人们从四面八方涌来,观众最时达数万人,蔚为壮观。跳芦笙的同时,还进行赛马、斗牛、斗鸟、“游方”等活动。
此外,各个地区还有龙船节、花山节(五月初五)、吃新节(农历六七月间稻谷成熟时)、清明节、赶秋节(立秋)等等。苗族的这些传统节日带有浓厚的娱乐性和强烈的社交性,它在延续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同时,也使苗族群众疲惫的身心有了放松和休憩的机会,因而得到苗族群众的喜爱。
苗族一般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儿子结婚生育后即自立门户,家庭成员一般不超过三代。有些人家要等所有兄弟都结婚后才开始分居。年老父母一般由幼子供养。云南部分地区要父母死后才分居。在小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基本平等,丈夫比较尊重妻子的意见和要求,家庭比较和睦。
苗族的婚姻严禁同宗族者婚配,一般是异姓通婚,同姓不同宗有的也可通婚。婚姻缔结的主要形式是自主婚姻,过去也有父母包办的,但婚前青年男女都有比较自由的恋爱活动,在节日或农闲时举行,在村寨附近有固定的地点,由本寨姑娘与外寨男青年在此对歌,双方有意后则互赠礼品作为定情的信物。这种传统的青年男女之间的社交活动,在黔东南称为“游方”(又称“摇马郎”),广西融水称“坐妹”或“坐寨”,湘西及贵州松桃叫“会姑娘”,黔西北则称“踩月亮”。即使在歌场上结交了,结婚一般也都要征得父母的同意。云南楚雄一带苗族,几十年前,还有“姑娘房”制度,即在村寨里专设两幢公房,供未婚青年男女分别住宿,他们在此唱歌娱乐,乘机择偶。同时还存在“抢姑娘”的习惯,抢来的姑娘如不同意,仍可回家,如同意结婚,则大办酒席。湘西和贵州苗族还有“还姑娘”(又称“还种”)的习俗,即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作媳妇的权利,即使舅家无子,外甥女出嫁,也必须征得舅舅的同意,并要向舅家送一笔“外甥钱”。有的地方还保留亡夫兄弟可娶寡嫂或弟媳的习惯叫作“转房”。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推行新的婚姻制度,“抢姑娘”、“还姑娘”、“转房”等习俗已逐步消失。
苗族婚姻的缔结过程非常复杂,婚礼仪式也极为复杂。毕节地区和云南屏边等地,结婚一般都是新娘步行到夫家,不拜堂。但湘西地区是坐轿,威宁地区是坐轿或骑马。宣恩新娘到夫家时,必须从侧门进入洞房,并由陪伴的未婚姑娘端盘请新娘新郎喝“交杯酒”。贵州黔东南的一些地区,夫家要准备一对熟鲤鱼给新娘“掐鱼祭祖”,表示她已成为夫家的成员。湖南、湖北、川东、贵州松桃、天柱和晴隆的部分苗族中,新娘出嫁以后就长住夫家。其他地区苗族还盛行“不落夫家”,即新妇结婚后就返回娘家,要待二三年或数年后才到夫家长住。
过去,苗族的丧葬形式比较复杂,有树葬、悬棺葬、岩洞葬、火葬和土葬。树葬即是人死后用树皮包裹起来挂在树上,贵州剑河县摆久乡苗族就曾采用这种葬俗,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逐渐消失。惠水、罗甸、望谟等地少数苗族的悬棺葬俗沿袭至20世纪30年代。土葬已成为苗族现今采用的主要葬式。现代各地苗族成年人正常死亡后举办丧葬形式和过程,已经渐趋一致,只是在细节上有所差别。
苗族的民间口头文学非常发达,其数量浩繁,内容丰富,形式样,艺术精湛,包括古歌、传说、民间故事、歌谣、叙事诗、谚语格言等样式。民间叙事诗中有反映婚姻爱情的诗如《仰啊莎》、《娥娇与金丹》等,有反映阶级斗争的诗如《告刚》等。其中以古歌中的《开天辟地歌》、《枫木歌》等最为有名。这些民间文学绝大部分都以诗歌的形式来记。它们通俗易懂,一般是五言体或七言体,大只讲调而不押韵,篇幅长短不拘,有的只有几行,有的却长达15000行。短的一般属于抒情,长的一般用于叙事。苗歌一般曲调简单,变化不大,节奏也不太严格,适合吟唱。在保持用音度的情况下,常常随歌唱者的气量,可长可短。黔东南施洞口一带的“飞歌”(确切的意译应是“高歌”,即“高声唱歌”。)常为二人或四人的齐唱,高亢嘹亮,豪迈奔放,曲调明快,有强烈的感染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