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挥各自优势,科学研判、精准检索,通过出具公益性侵权判定意见, 成功保护了省内玛钢专业镇民营小微企业免受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刑事追责,而后针对个例问题,寻求共性解决方案,在保护企业正当权益,助力营商环境改善中贡献知识产权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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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万达铸造有限公司受唐山某科技公司口头委托加工一批刹车毂。但在未签订合同、未收取货款的情况下,该公司就先行以唐山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模具加工出了这批样品。唐山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至现场看过样品后,以样品单重偏重要把模具重新修改为由将模具带走,随后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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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产品已经加工,堆积在库房里造成积压,在多方联系未果后。山西鑫万达铸造有限公司遂将这批产品卖至江苏丰县。随即被唐山某科技公司举报,江苏丰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予以行政、刑事立案。
接到案件移送后,太谷区市场监管局、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领域专家、共同进行案情分析研判,以涉案商标本身为突破口,经专业检索,厘清了商标使用范围, 得出涉案商标使用范围不包含“刹车毂”这一商品,故涉案产品“刹车毂”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同一商品的结论,并出具了公益维权意见书,为此案件不适用刑法规制提供了关键佐证。
依据此意见书, 已抵晋执行逮捕的江苏丰县公安部门对山西某铸造公司法人代表予以取保候审。后经其请示国家相关机构,认可了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意见, 先后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和撤案决定。
案件本身得到妥善解决后,两部门针对码钢专业镇内来样加工领域普遍存在的先试生产后签订合同情形,一方面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法律素养,从本质上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针对专业镇这种常见经营模式,拟制试生产通用合同模板,将试生产过程以合同的形式通过法律予以有效规制,切实实现从“解决一个问题”到“避免一类问题”的提升,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来源:网易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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