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所得税法下第13O和13U条所规定的基金税务奖励计划(Investment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s)是新加坡政府为了吸引和促进国际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和管理其基金业务而推出的税务优惠措施。这些计划旨在降低基金管理公司在新加坡运营的成本,同时提高新加坡作为全球基金管理中心的吸引力。
第13O条
第13O条所规定的基金税务奖励计划(Investment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 under Section 13O),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基金:
合格私募股权基金(Qualifying Private Equity Fund):专注于投资私人公司股权的基金。
合格风险投资基金(Qualifying Venture Capital Fund):专注于投资创业公司和高科技公司的基金。
合格基础设施基金(Qualifying Infrastructure Fund):专注于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基金。
提供的税务优惠包括:
免征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基金管理公司从管理符合条件的基金中获得的收入和利润,以及与这些基金相关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收入,均免征公司所得税。
免征资本利得税: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出售或处置符合条件的基金的股权或资产获得的资本利得,免征资本利得税。
第13U条
第13U条所规定的基金税务奖励计划(Investment 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 under Section 13U),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基金等。
提供的税务优惠包括:
免征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基金管理公司从管理符合条件的基金中获得的收入和利润,以及与这些基金相关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收入,均免征公司所得税。
免征资本利得税: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出售或处置符合条件的基金的股权或资产获得的资本利得,免征资本利得税。
注意:在申请税务奖励时,应确保其基金投资工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如果发现家办管理公司或其基金投资工具存在违规行为,MAS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取消其税务奖励资格。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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