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增值税普票,品名写的笼统,仅仅是写的大类是否合规?如何开具才合规?

问题解答

当然不合规的,受票方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名称过于宽泛,无法准确反映实际销售的商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建议:

1、对于增值 普通发票,若是品名属于汇总开具的,可以另外附上明细清单(开票系统是有清单开票功能的),也可以手工清单、或者Excel打印一个清单,从而体现真实的货物明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开票系统开具,不得自制。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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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2、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复: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3、《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 防伪税控系统开 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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