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多个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因为工作压力大、重事实而轻程序等情况,很可能会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形。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违法是能够撤销行政处罚的,也有一些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处罚的情形。那么,问题来了。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后,行政机关是否必须要重新处罚呢。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按此规定,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那如果法院只是撤销行政处罚而没有要求重新作出时,行政机关是否必须重新作出处罚呢?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该规定的用词是“主动改正”。在行政处罚错误的情况下,主动撤销属于改正吗?朱立佳律师认为属于改正的范围,属于更改,但这里的“正”字应指的是作出正确的处理,所以不完全等同于“改正”。所以,在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仍应作出正确的处罚或处理。此外,大多程序违法都是可以弥补的,如重新进行处罚前告知、召开听证会等,是具备改正条件的。但如果个别违法程序不再具备改正的条件,那么不应再继续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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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律师
2024年12月19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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