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 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 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 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Q2 :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 ,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Q3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Q4 :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如果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Q5 :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何为“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Q6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工作。
Q7 :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Q8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减免。
总结: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Q9 :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
答: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操作步骤: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Q10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Q11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
答: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Q12 :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Q13 :我们2023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3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公司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公司的所得税有一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如果总部就是一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如果总部也是经营部门,那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摊剩余的50%。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
Q14 :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是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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