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丨2024年度保险业监管政策盘点

年度保险业

监管政策盘点

回顾2024,展望2025

服务实体,保障民生,是中国保险业诞生之初就承载的重要使命,如何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是保险业必须思考的命题。2024已经走到了最后一周,在这一年里,中国保险业初心如磐,回归保障,在监管的指导下,保险业从思想上、行动上都在回归初心,突出保障功能,服务国计民生。守正道,方能走远路,面对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经济大环境和宏观政策逐步显效发力,在国民经济回升向好,行业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的预期下,2024年的寿险业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在政策导向、监管引领、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寿险业持续创新变革,转型发展,砥砺前行。

时值年末,让我们一起盘点一下2024年保险业的大事件,以及对政策重点内容的解读,共同回顾2024年保险风云,展望2025年新篇章。

PART.01

年度保险业监管大事记

3月13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培训与测试大纲》、《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

中保协研究起草完成了以上文件,并下发至业内征求意见。根据《等级标准》,销售能力资质等级共设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销售从业人员需要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等级申报。具体来看,未取得能力等级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下的产品(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除外)。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3月18日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搭建了人身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估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

4月1日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

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四部分,共94条,较2023年版新增5条、删减1条,新增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

5月9日

《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2024年会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等。这意味着《保险法》修订步伐正在加快。

5月9日

《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7月5日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业协会正式发布《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从服务行为管理、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教育、纠纷化解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

8月2日

《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向行业下发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8月2日

《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组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

8月16日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

9月11日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整整十条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条系总体要求,强调要“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第二条至第五条,重点强调“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与“严监管”;第六条至第十条,则旨在勾勒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路径。

12月20日

《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PART.02

监管主线回顾及解读

↑↓上下

1月14日

政策名称:《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单位:金融监管总局处罚局

重点解读:金融监管总局处罚局表示行政处罚“长牙带刺”应完善处罚机制。成立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建立行政处罚部门与稽查、检查部门的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查审联动、疑难问题征求意见、会前沟通、处罚成果运用等多项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增强监管整体效能。

1月16日

政策名称:《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业协会

重点解读:旨在推动保险机构从内部管理和决策上重视和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工作。其中,《制度标准》明确了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以满足监管部门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管理要求;《自律规则》鼓励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作机构向协会提供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问题线索。

2月28日

政策名称:《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

重点解读:这是我国首个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对长期照护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道德等进行规范。这是我国首个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对长期照护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要求、职业道德等进行规范。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参保覆盖约1.8亿人,累计超过235万人享受待遇,提供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约8000家,护理人员接近30万人。

3月1日

政策名称:《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重点解读:其中进一步明确医保骗保犯罪定罪处罚、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要求及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等相关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共计1213件,其中:2021年审结306件,2022年审结407件,2023年审结500件,同比分别增长102.65%、33.01%、22.85%,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且增幅较大。

3月13日

政策名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培训与测试大纲(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业协会

重点解读: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能力资质等级共设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能力等级高销售人员多授权、能力等级低销售人员少授权为原则,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销售风险,设置各能力等级对应的产品销售授权范围。未取得能力等级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下的产品(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除外)。能力等级四级的销售人员可以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普通型年金保险。能力等级三级的销售人员可以在四级人员可销售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能力等级二级的销售人员可以在三级人员可销售产品的基础上增加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能力等级一级的销售人员可以销售全部人身保险产品。组合销售两种及以上产品,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确定其销售授权。

3月18日

政策名称:《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搭建了人身险公司风险综合评估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其中,各维度权重分配为:公司治理(22%)、业务经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并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将根据机构综合得分确定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等级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3月22日

政策名称:《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明确数据安全治理架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数据安全工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

3月25日

政策名称:《关于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

发布单位: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重点解读:此次专项整治以银保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进行督导和抽查。从结果看,主要问题包括强制同意、扩大授权、笼统授权;电子数据管理混乱、纸质材料管理不严、传输方式不安全;违规查询账户信息、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未及时删除;对合作机构管控失效。

3月29日

政策名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其中提到,保险业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适中处罚、从重处罚五个层次。具体而言,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以罚款。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

政策名称:《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版)》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

重点解读:2024版“负面清单”包括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等四部分,共94条,较2023年版新增5条、删减1条,新增主要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以及产品条款表述类。其中,产品条款表述类的新增1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新增4条。与此同时,“负面清单”(2024版)对2023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或删减,如多个针对“增额终身寿”的负面清单调整为针对“保险产品”。

4月8日

政策名称:金融监管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这标志着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四级垂管”架构正式建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4月11日

政策名称:《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征求意见稿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其中提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反欺诈跨境合作,建立健全跨境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

5月9日

政策名称:《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重点解读:其中提到,2024年会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等。这意味着《保险法》修订步伐正在加快。

5月9日

政策名称:《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其中提到,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5月9日

政策名称:《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其中提到,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保险运行机制;探索绿色保险费率调节机制,推动环境保护等领域绿色保险业务发展;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改善投保理赔服务;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保险等产品发展,扩大商业养老金试点范围,丰富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探索包含长护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持续推进人寿保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支持保险机构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

6月6日

政策名称:《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6月24日

政策名称:《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保险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人身保险公司2024版)(征求意见稿)》向业内人身险公司下发。修订后,《规范》数据主题由11个扩展至16个,数据表由46张扩展至117张,数据项由956项扩展至3057项,相当于报送数据增加了1倍多。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规范》要求,从本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办公管理系统等。如现有信息系统无法满足数据报送要求,应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与方案,以逐步达到数据报送要求。

6月28日

政策名称:《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证监会

重点解读:明确关于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7月5日

政策名称:《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业协会

重点解读:该《公约》从服务行为管理、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教育、纠纷化解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据了解,作为保险行业消保领域首部纲领性自律规范,《自律公约》是行业消保工作的基本要求与示范指南,也是今后做好消保工作的评价准则。

7月12日

政策名称:《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商务部、国家外汇局

重点解读:该《意见》支持保险机构优化承保理赔条件,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银保合作,推动商业性保险机构聚焦进出口重点环节,完善保险和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边境贸易相关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7月30日

政策名称:《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该《办法》中提到,保险机构应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事前多方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行业组织应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大数据和行业联防在打击欺诈违法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反欺诈智能化工具有效应用,健全行业欺诈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流程,为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提供支持。

8月2日

政策名称:《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波监管局

重点解读:该《通知》指出,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不符合预定利率新规的产品在切换日前都将停售。同时,颇受业内关注的是,《通知》首次提出了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这也意味着,未来人身险预定利率将“随市而动”,建立长效的市场化动态调整机制。

8月2日

政策名称:《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重点解读:该《通知》要求各公司组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办公室、产品管理、精算、投资管理、培训、渠道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品牌宣传等与产品管理和切换相关的部门。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形成“1+N”工作方案,近期围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将任务分解细化,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系统调试、渠道合作、人员培训、业务监测、舆情监测、政策宣传等“N”项具体任务。专班组成、工作机制和“1+N”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应于2024年8月9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属地监管的公司同时将相关情况抄报相关金融监管局。

8月2日

政策名称:《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该《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保险资管公司应当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对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

8月16日

政策名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该《办法》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制。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首席合规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同等条件(同职级、同考核结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官及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所在机构同等条件(同岗位类型、同职级、同考核结果)人员的平均水平。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9月6日

政策名称:《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重点解读:该《通知》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

9月6日

政策名称:《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该《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的监管统计要求,明确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从统计范围和口径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分险种和分渠道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满期给付、退保金、保险金额、签单数量、承保人次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和从业人员等。统计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县域机构数据填报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填报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

9月11日

政策名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

重点解读:“新国十条”整整十条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条系总体要求,强调要“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第二条至第五条,重点强调“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与“严监管”;第六条至第十条,则旨在勾勒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其中,《若干意见》提出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9月14日

政策名称:《《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10月23日

政策名称:《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该《通知》正式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以下简称“商保年金”),以及未来政策走向。《通知》明确,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在推动商保年金发展方面,《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完善组织保障体系等。

11月29日

政策名称:《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该《办法》中提到,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应至少连续六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11月27日

政策名称:《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

重点解读:该《方案》中提到,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数字生态场景体系,构建数字生态运营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

12月11日

政策名称:《关于清简报送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通知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按照目录,清理简化向总局报送的文件。本次取消报送的文件共有61项,其中53项与保险相关。同时还有多项合并报送的文件,及调整报送方式、对象或频次的文件。这也意味着保险机构在报送文件方面获得了“解绑释压”,这有助于保险机构将更多时间可用于业务、管理、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12月13日

政策名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医保局

重点解读:其中指出,进一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支持保险公司创新推出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统筹保险产品与健康、养老服务,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等纳入保障范围,探索提供一体化的养老金融综合解决方案;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按规定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更好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支持将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纳入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加大商业养老金产品创新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交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

12月20日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重点解读:《通知》明确,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总结而言,中国保险行业在2024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在不确定性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会追求人身财富安全,保险产品的安全属性会更受大家青睐。在人口老龄化时代,中国居民的养老健康需求也会持续高涨,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无疑是长期巨大的利好。与此同时,伴随着强监管政策的出台,今后保险行业发展会越来越规范,市场亦在回归理性。

中国保险业的寿险顾问们

已经过去的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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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即将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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