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聪、张祎昀丨论“肉袒”的语义及其理据

论“肉袒”的语义及其理据

李聪 张祎昀

提要:“肉袒”指除去衣服裸露身体,出现于祭祀、投降、请罪等情境,有自辱、示卑的特征。基于上古汉语中“肉”的词义表现、“肉”作状语的其它用法和古人对“牲肉”的认识,结合“肉袒”与上古汉语中其它表示“裸露身体”的语言形式之间的差异,本文认为:“肉袒”的语义是“像牲肉一样呈现(自己的身体)”;其理据来源则是祭祀情境中祭祀者与牲肉之间的隐喻关系。随着“肉袒”对原始语境的脱离和“肉”的词义泛化,“肉袒”的理据逐渐丧失,成为习用的词汇形式,使其语义结构容易被分析“袒露自己的身体”。

关键词:肉袒;理据;语义结构;名词作状语;祭祀

在上古汉语中,“肉袒”指“脱去上衣,裸露肢体……表示虔敬和惶惧”(何九盈等,2015:3359),但其内部的具体语义和理据来源并不明晰。

在语义考察中,“肉袒”多被视为名词作状语的典型例子。何乐士(1997)认为“肉袒”是用身体部位名词作状语表示身心状态特征,但直言该搭配无法像一般的名词作状语一样进行解释,Zadrapa(2011:233)也将“肉袒”视为名词作状语,同时指出“袒”就有表示裸露身体的用法,“肉袒”与“袒”的差异在于裸露的程度不同,这一差异来源于“肉”,然而该研究也未能对“肉”与“袒”的语义关系作出解释。此外,池昌海(2019)认为“肉袒”由“袒肉”逆序构词而来,该说也缺乏语义上的解释。

在理据来源的考察中,研究者都认为“肉袒”与礼仪情境密切相关,但对其源于“左袒”或“右袒”存在分歧(王进锋,2008;杜凯月,2017)。“袒”与“肉袒”是不同的礼仪,目的是表达不同程度的敬服(钱玄、钱兴奇,2014:376、688)。将“肉袒”溯源到“左袒”或“右袒”,难以找到其原始情境,无法有效解释其理据来源。

因此,本文在全面分析“肉袒”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首先立足“肉”在上古汉语中的词义特点及其作状语的表现,证明“肉袒”不能简单理解为“袒露自己的肉体”。进而追溯原始祭祀传统,说明“肉袒”行为与用牲肉祭祀之间的隐喻关系,从而解释其理据来源。最后结合语义及理据的考察,辅以相关用法的比较,确定“肉袒”的具体语义,并说明其语义结构随着“肉”的语义泛化、理据来源模糊而发生改变的情况。

一、“肉袒”的使用情况

在上古汉语中,“肉袒”表示自辱、示卑,根据出现情境不同,可以分为正式礼仪情境和非正式礼仪情境两类:

第一类是正式礼仪情境,具体而言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祭祀场合,表示祭主自身裸露身体的状态,以示祭祀诚意。如:

(1)君再拜稽首, 肉袒亲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肉袒,服之尽也。(《礼记·郊特牲》)

(2)君 肉袒迎牲于门。(《礼记·明堂位》)

在祭祀宗庙时,国君的“拜”“稽首”“肉袒”在诚意上形成“服”“服之甚”“服之至”的进阶,“肉袒”是国君祭祀时表示最高诚意的身体姿态。

第二种是国君“肉袒”表示请降,如:

(3)郑伯 肉袒牵羊以逆。(《左传·宣十二年》)

(4)庄王伐郑,胜乎皇门,放乎路衢。郑伯 肉袒,左执茅旌,右执鸾刀,以逆庄王。(《公羊传·宣公十二年》)

(5)微子乃持其祭器造于军门, 肉袒面缚,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史记·宋微子世家》)

“肉袒”表示投降的用法与第一种用法有密切联系,因为请降时多携带着用于祭祀的物品。例(3)与例(4)同述宣公十二年“郑伯肉袒”之事,可为互参,所载礼节稍有出入,但郑伯都携带了祭祀所用之物:“羊”和“茅旌”“鸾刀”。例(5)中微子所携“羊”“茅”亦为宗庙祭祀之所用。将宗庙祭祀的礼节用于投降场合,实际上是将征服者视为主宰,因此,完整的投降仪节应该“肉袒”并携带牺牲,与祭祀的情况最为接近。由此也可以说明,“肉袒”用于请降是对祭祀活动的迁移。

第三种是用于觐礼、射礼、丧礼等其它礼仪情境,表示对君王或逝者的敬畏,如:

(6)乃右 肉袒于庙门之东。乃入门右,北面立,告听事。(《仪礼·觐礼》)

(7)大夫与士射,袒薫襦。……君袒朱襦以射。……君在,大夫射,则 肉袒。(《仪礼·乡射礼》)

(8)或问曰:“冠者不 肉袒,何也?”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体也,故为之免以代之也。”(《礼记·问丧》)

例(6)中,郑注:“右肉袒者,刑宜施于右也。……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诸侯觐见天子要裸露右臂,进门靠右向北而立,向天子禀告自己治国的罪过,这些行为都表示诸侯地位低于天子,身处卑位。在例(7)的射礼中,国君在场时,国君袒露正红色短衣,大夫需要袒露身体,尊卑次序显著。例(8)的丧礼之中“肉袒”与表示至尊的“冠”对立,更显现出其处于卑位的特点。与前两种情境相比,这一情境下的“肉袒”没有伴随“牵羊”“执牺”等行为,不需要向神明、祖宗或征服者表达献祭之意。可见,相较于有进献意味的礼仪情境,其他礼仪活动中“肉袒”的内涵有所泛化。

“肉袒”用于非正式礼仪情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表示一般的请罪,如:

(9)田单免冠徒跣 肉袒而进,退而请死罪。(《战国策·齐策六》)

(10)须贾大惊,自知见卖,乃 肉袒膝行,因门下人谢罪。(《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11)廉颇闻之, 肉袒负荆,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罪。(《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这一情境已经不是请降的正式礼仪场合,而是在一般请罪行为中示卑。该用法与“投降”相承,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顺服,因此这一情境中的“肉袒”还带有一定的礼节性,也多伴随其它表示自辱的身体状态,如“免冠”“徒跣”“膝行”“负荆”。

第二种是表示一般意义上的身份低微,不再限于请罪:

(12)公载宝以出……过齐氏,使华寅 肉袒,执盖以当其阙。(《左传·昭公二十年》)

(13)伍子胥橐载而出昭关,夜行昼伏,至于陵水,无以餬其口,膝行蒲伏,稽首 肉袒,鼓腹吹篪,乞食于吴市,卒兴吴国,阖闾为伯。(《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前四种场景下的“肉袒”都具有一定的礼节性意义,而上述两例则脱离了礼节的情境,只保留自辱、示卑的用意。华寅驾车载卫公,路过叛乱的齐氏门前,“肉袒”表示不敢与齐氏相争。伍子胥在逃回吴国的路途中“稽首肉袒”,以自辱乞食。

通过对“肉袒”使用情境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肉袒”出现的情境存在差异,但都以抛弃服饰、礼器等人类文明外在标志为形式,其实质皆为自辱。就不同情境的差异而言,在最典型的祭礼场景中,国君“肉袒”,自辱于天地鬼神等主宰;次典型的降服场景保留了祭礼的形式,亦是国君“肉袒”自辱,以征服者为尊。而表示敬畏、屈尊请罪、乞求可怜的情况,也都是“肉袒”自辱,以卑位示人。从祭祀中向神明祖先示卑到降服中特定的示卑,再到礼仪中普遍的示卑,进而到一般请罪、乞求可怜的示卑,“肉袒”的行为一步步脱离礼仪语境,其语义、理据来源也逐渐模糊。

二、“肉袒”之“肉”的词义

“肉袒”为什么带有自辱、示卑的特征?如果依照旧解,将“肉袒”的语义理解为“袒露自己的肉体”,一个矛盾之处是,例(7)中“袒薫襦”“袒朱襦”和“肉袒”同时出现,为何不保持“袒+部位”的结构,直接以“袒肉”表示?“袒肉”在上古汉语中仅《晏子春秋》一见,其意义、用法都与“肉袒”不同:

(14)若此而不得,则臣请挽尸车而寄之于国门外宇溜之下,身不敢饮食,拥辕执辂,木干鸟栖, 袒肉暴骸,以望君愍之。(《晏子春秋·外篇上十一》)

“袒肉”与“暴骸”并举,指尸骨横陈、死状惨烈,与“袒薫襦”“袒朱襦”等客观描述不类。不过,无论是“袒肉”还是“肉袒”,相较于一般的裸露行为,都具有更明显的情感色彩,这与“肉”的词义密切相关。

上古汉语中,“肉”多指禽兽之肉。《说文》:“肉,胾肉。”供食用的禽兽之肉直接称“肉”,如《左传·庄公十八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动物活着的时候,其身体部位也能称“肉”,如《礼记·檀弓》:“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而人的肉体专称为“肌”,《说文解字注》:“人曰肌,鸟兽曰肉。”(段玉裁,1988:167)虽然“肉”有时也可以指“人肉”(参看王凤阳,2011:140-141),但在上古汉语中,当“肉”指“人肉”时,总是带有特殊的用意,如:

(15)然二子者,譬于禽兽,臣食其 而寝处其皮矣。(《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16)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 骨也。(《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17)治古者无 刑,而有象刑。(《荀子·正论》)

(18)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 ,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

例(15)中,食肉寝皮是针对禽兽的典型做法,故以此为喻羞辱殖绰、郭最二人;例(16)中,“肉(长出肉)”相对“骨(尸骨)”而言,是以“身死”为前提的一种假设;例(17)中,“肉刑”即刑罚加于身体,是对“肉”的处置;例(18)中“人肉”被食用,这是禽兽之肉的典型功能,目的是体现战争对人的残害,警醒好战的诸侯,具有强烈的表达效果。可以看到,“肉”指“人肉”时多突出被处置的情况,而指“禽兽之肉”无此限制。

“肉”的上述词义表现是由其词义特点决定的。《释名》:“肉,柔也。”《文始》《同源字典》都认为“肉”与“柔”同源(参看章太炎,2014:395;王力,1982:236-237),在动物身体的结构中,“肉”是柔软的部分(与坚硬之“骨”相对)。孟琢(2019)通过系联、比较“柔”的同源词,进一步指出“柔”的特点并非柔软、脆弱:“刚柔之别不在软硬,而在是否具有韧性,可以改变形状。”由此能够解释,为什么“肉”可以相对自由地指禽兽之肉,也可以有条件地指人之肉:可以被改变意味着可以被处置,对一般的人来说,禽兽之肉被处置是无条件限制的,而人体之肉的被处置是有条件的。

当然,随着后来对人体的认识逐渐深入,“肉”也可以用于指称不被处置的人体之肉。如《管子·水地》有“五藏已具,而后生肉……五肉已具,而后发为九窍。”医书中也有大量“肉”直指人肉的用法,如马王堆《阴阳脉死候》:“唇反人盈,则肉先死;龈瘠齿长,则骨先死。”《黄帝内经·素问》:“故精自生,形自盛,骨肉相保,巨气乃平。”这些语例中的“肉”指人肉,都是对人体组织器官的分析,带有专科词汇的特征,且相对晚出。1至此可以认为,“肉”的本义当为“禽兽之肉”,“肉”指“禽兽之肉”“被处置的人肉”和“人体之肉”存在认知上的先后关系。“肉袒”在春秋时期就已经稳定存在并广泛使用,其中的“肉”更可能指禽兽之肉,并非人的肉体。

同时,从名词作状语的表现看,上述词义解释也能得到支撑。首先,当“肉”作状语时,均指禽兽之肉:

(19)去 食之兽,去食粟之鸟,去丝罝之网。(《吕氏春秋·似顺论》)

(20)夫三群之虫,水居者腥, 玃者臊,草食者膻,臭恶犹美,皆有所以。(《吕氏春秋·孝行览》)

(21)夫吴干之剑, 试则断牛马,金试则截盘匜。(《战国策·赵策三》)

可供食用是禽兽之肉的主要功能,这使得“肉”作状语通常与“食”“玃”搭配。例(21)中,“肉”作状语表示被用作测试剑锋的工具,其所指也是牛马之肉。

其次,人体部位名词作状语,有的凸显该部位的功能,表示特定的动作方式,如“手援”“腹诽”“目摄”等;有的以该部位的形式特征为基础,表示比喻,如 “齿列”“要(腰)绝”;有的则以该部位的文化属性为基础,表示特定的交际效果,如“齿让”“膝行”(齿与年龄有关,屈膝表示受辱)。若“肉袒”之“肉”指人自己的肉体,难以归入以上任何一类:功能上,人肉并不承担特定的动作行为;形式上,“肉”不专指某个特定身体部位,没有鲜明的形式特征;文化属性上,对“肉”指“人自身之肉”认识发生较晚,不同于其它身体名词。

综上所述,“肉袒”之“肉”不能直接理解为人的肉体,只能指禽兽之肉,“肉袒”的具体语义不是“袒露自己的身体”。

三、“肉袒”的理据来源:基于祭祀情境的隐喻

处置的肉与礼仪中袒露身体的行为有何关联?这需要推究相关礼仪的源头。我们注意到,“肉”与祭祀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祭祀恰是礼仪制度形成的关键环节(参看李泽厚,2015),可以解释“肉袒”的理据来源。

“祭”的本义是“残杀”(“獭祭鱼”“豺祭兽”),“祭祀”是后起的引申义(陆宗达、王宁,2018:22-23)。甲骨文中的“祭”字作

(《合集》35614),描绘手执滴血之肉的形象,即持分解后的生肉进行祭祀。甲骨卜辞中就有用“肉”表示祭祀的记录,“有肉其

”(《合集》31012)即用肉来进行祭祀。在花东甲骨卜辞中,有大量“入肉”记载,如:

113(21)丙入肉。

490(9)乙酉卜:入肉。子曰:

卜。

237(14)弜告丁,肉弜入。用。

章秀霞(2008)、姚萱(2016)都认为,“入肉”是表示将祭牲之肉进献给商王武丁,可见在商朝就已经形成了以肉祭祀、以肉进献的礼仪传统。《周礼》对祭祀用肉的记载更为详细,宗庙之祭需要进献牺牲的血液、生肉(“腥”)等,郑玄认为进献血腥是“法于太古”,符合《礼记·礼运》的描述:“食草木之实,禽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这些都足以反映原始祭祀与残杀取肉的关联。因此,古代正式祭祀一般都要用肉,如《春秋·桓公八年》“己卯蒸”,何休、范甯皆曰:“无牲而祭曰荐,荐而加牲曰祭。”

人的“肉袒”与用肉祭祀相关,可以追溯到上古的人祭、人殉传统。“人牲”在红山文化祭祀遗址中就已存在,殷商时期更有大量“人牲”用于祭祀的情况(姚孝遂,1960)。如:“丁酉卜,贞:宾文武丁,伐十人,卯五牢,鬯六卣。”(《合集》35355/5)后来,虽然用人祭祀的做法被摈弃,但却保留了用人殉葬的传统,后者直到汉代才开始衰弱(参看姚孝遂,1960;王晖,2000)。刘福根(2008)认为,在奴隶社会,将奴隶视同牲畜是极自然的现象,《尚书·费誓》“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易·遯·九三》“畜臣妾”等都是这一观念的表现。验之出土文物,直至战国仍将奴隶与禽兽并列,鄂君启车节(《集成》 12110-12112)铭:“女(如)马、女(如)牛、女(如)

,屯十以当一车。”通常认为“

”就是可以像牛马一样买卖的“人”(李家浩,2018)。

正因为人祭、人殉是将人等同于禽兽的结果,所以“人牲”也被处理得如禽兽一般。根据考古发掘,被用作“人牲”的俘虏或奴隶,往往“俯身无首”,而陪葬的亲信则没有这样的身体姿态(姚孝遂,1960)。俯身向下本是兽类的姿态,如此处理“人牲”,使之与兽牲无异,就是表示剥夺其作为人的资格。在后世的祭祀、投降、请罪等行为中,“肉袒”往往伴随着“稽首”“膝行”等跪伏的身体姿态,亦与“人牲”相似。

总结之,以肉为祭,是祭祀的内在要求,进献牲肉向位尊者展现了位卑者的诚意;以人为祭,“人牲”的地位、姿态、功能都与禽兽一致。通过对祭祀情境中“肉”“禽兽”“人”的考察可以看到,被献祭的“人”地位低如禽兽。2这一现象与“肉”在上古汉语中的词义表现一致:就人兽之别而言,“肉”专指禽兽之肉;而当“肉”指“人肉”时,只能是身死、被食或折辱的状态。

因此,“肉袒”应当理解为一种比喻用法:表示自己像牲肉一样,可以任意宰割、使用,从主观上表达最大程度的诚意,故例(1)中《礼记》称“肉袒”为“服之尽也”,《吕氏春秋·顺民》《墨子·兼爱》等文献中,还有商汤剃发自缚、“以身为牺牲”取悦鬼神的记载,均是原始祭祀情境的遗存。祭祀者与牲肉之间,在“向神明、祖先进献”这一框架下形成隐喻,构成了“肉袒”的理据来源。

四、“肉袒”的语义结构及相关问题

明确“肉袒”之“肉”源于牲肉的比喻,可以更好地解释“肉袒”的语义结构。在引言中,我们已经注意到“肉袒”与“袒”在礼仪情境中用法有别,而在正式礼仪情境之外,“袒”可以泛指解开衣物的各种情况,如:

(22)良夫乘衷甸两牡,紫衣狐裘。至, 裘不释剑而食。(《左传·哀公十七年》)

(23)费曰:“我奚御哉!” 而示之背,信之。(《左传·庄公八年》)

(24)昔者舜舞有苗,禹 裸国,非以养欲而乐志也,务以论德而约功也。(《史记·赵世家》)

例(22)中的“袒”指解开衣物而不裸露,例(23)中指裸露上身,例(24)则指不穿戴衣物,同时,这些用例都不表诚敬之意。“肉袒”却始终只表示裸露上身,且保留了自辱、示卑的特点。而且,上古汉语中表示“露出身体”的表达,还有 “袒裼”“裸裎”“徒裼”“徒裎”“徒裸”等,它们使用的情境也不同于“肉袒”,不具有自辱、示卑的特征:

(25)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孟子·公孙丑上》)

(26)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韩非子·初见秦》)

(27)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战国策·韩策一》)

(28)虽之夷狄徒倮(裸)之国,结轨乎远方之外,而无所困矣。(《淮南子·齐俗》)

同样是表示“裸露身体”的行为,“肉袒”与其它语言形式存在对立:“肉袒”表示施事主动裸露身体,其它语言形式则侧重对裸露身体行为的客观描述。结合上文分析,“肉袒”的特殊意义实来源于“肉”的词义特点及上古祭祀中对“肉”的一般认识,“肉袒”的语义结构当为“像牲肉一样呈现(自己的身体)”。

“肉袒”在祭祀情境中凝聚,获得了自辱、示卑的特征,成为了携带特定意义特征的习语,因高频使用而逐渐脱离原始语境。在词汇发展过程中,“肉”的词义经历了指“禽兽之肉”到泛指“肉类”的变化,“肌”和“肉”之间的区分也随之不再严格,“肉”在后来可以相对自由地指称人体肌肤。3由于“肉袒”对原始语境的脱离和“肉”的词义泛化,“像牲肉一样呈现”的语义结构透明度降低,而“肉袒”又是施事施加于自身的动作,这使得它可以被重新分析:以“人体之肉”解“肉”,就容易将“肉袒”的语义结构识解为“身体袒露”,因而造成“肉袒”表示“袒露自己的身体”的认识。池昌海(2019)认为“肉袒”由“袒肉”逆序范畴化4而来,将“肉袒”和“袒肉”中的“肉”都理解为人的身体。这一解释不符合“肉”在上古汉语中的语义特点,也未能解释为何“肉袒”较其它表示袒露行为的语词独具表示自辱的特征,而是根据后世“肉袒”理据丧失和“肉”词义泛化后做出的推断。

总结之,“肉袒”原本用于祭祀场合,是祭祀者像展示牲肉一样向神明呈现自身,后用于请降、请罪,表示任征服者或尊者处置,进而成为一种自示卑位的礼节行为。随着对原始语境的脱离和“肉”的词义泛化,“肉袒”的理据性逐渐丧失,以致内部语义结构难以分析。面对上古汉语中特殊的语言表现,尤其是像“肉袒”这样很早就习用的语言形式,一方面要从上古汉语的语言系统出发,寻求语言内证;另一方面也要注重语境的还原,充分利用历史文化、事件情境提供的信息。内证与外证的结合,才能深入把握汉语语义结构的特点,从而全面理解特殊的语言现象及其演变,以保证对文献语言的准确解读。

注释

1.罗根泽(2010)认为《管子·水地》为汉初医家所作。邬可晶(2020)通过对《管子·水地》和郭店简《太一生水》的比较,认为《管子·水地》成书在可能在稷下道家精气说盛行之后。

2.这种区分以人兽之别为基础。上古汉语中,以禽兽、奴隶为喻表示地位卑微的语言证据并不罕见。例如《孟子·万章》“今而后知君之犬马畜伋。”《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先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等。与这些语言形式相比,“肉袒”是祭祀场合中祭祀者对自己的处置,以向神明祖先表达诚意。

3.参看王凤阳,2011:141。带有人兽区别意味的一组词中,专指兽类的词演变后可以泛指人兽的情况并非孤例。如“胳膊”由指称牲畜的腿转而变为指称人臂;“哺”原本专指鸟口含食物喂幼鸟,后可指喂养幼小的动物、幼儿;“肥”原本专指动物体硕,后也可用于指人且带有贬义。详见王凤阳,2011:137、796-797、799。

4.参看王凤阳,2011:141。带有人兽区别意味的一组词中,专指兽类的词演变后可以泛指人兽的情况并非孤例。如“胳膊”由指称牲畜的腿转而变为指称人臂;“哺”原本专指鸟口含食物喂幼鸟,后可指喂养幼小的动物、幼儿;“肥”原本专指动物体硕,后也可用于指人且带有贬义。详见王凤阳,2011:137、796-797、799。

参考文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