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学民法之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二)绝对性与相对性

物权具有绝对性,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具有相对性,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支配性与请求性

物权具有支配性,是支配权,物权人得基于自己意志,实现物之利益,无需他人协助;

债权具有请求性,是请求权,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而支配债务人之行为。

(四)排他性与相容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内容相互冲突的数个物权不得共存于同一物上;

债权具有相容性,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可同时并存。

(五)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之间具有排他的优先效力问题,可以并存于同一物上的数个物权在实现环节遵循先来后到;

债权适用平等原则,即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

(六)非创设性与创设性

物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创设与法定类型和内容相异的物权,违反物权法定,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可能产生债权效力);

债权适用契约自由原则,除法律规定者(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外,原则上当事人得依契约加以创设。

(七)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变动一般需要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的公示方法;

债权变动无需公示,例如债权让与,自合意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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