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田军伟律师偶然看到第一财经的报道《70亿集资诈骗案!“假公章”罗生门,e签宝和中鑫国际谁在说谎?》,基于田军伟律师对区块链信息和电子签名技术的了解,田军伟律师认为,所谓“牦牛科技截取中鑫国际区块链信息后生成公章”的说法更可能是信息多次传递过程中失真导致,问题的根源可能出现在中鑫国际数字证书颁发的实名认证环节,而非“区块链信息被截取”。如果“牦牛科技截取中鑫国际区块链信息后生成公章”的说法最终被证实,其后果可能远超70亿黄金租赁诈骗案本身,甚至可能动摇电子合同行业信任的基石。
果不其然,2024年12月20日,e签宝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指出:“经核查,牦牛科技曾采购我司电子签名技术服务。根据协议,牦牛科技平台用户的身份认证由牦牛科技完成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声明回应了“牦牛科技截取区块链信息伪造公章”的指控,表明因区块链信息被截取而伪造中鑫国际公司电子印章的说法并不属实。
但侨行天下APP的投资者对e签宝的声明并不认可,认为其避重就轻,存在“甩锅”嫌疑。投资者指出,侨行天下平台爆雷后,他们最初根本没想过找e签宝,而是依据通过e签宝签署的电子合同向中鑫国际公司交涉。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者(甲方)向牦牛科技(乙方)购买实物黄金,并授权中鑫国际公司(丙方)租赁经营,中鑫国际需向投资者支付黄金出租收益。但中鑫国际公司明确否认参与此事。
面对媒体采访,中鑫国际公司仅表示“一切以公开声明为准,至于如何伪造公章,应询问华侨的人和e签宝。”由于涉事的华侨人员已跑路,投资者只能将矛头转向e签宝。
例如,2024年12月17日,一位网名“勇敢喵”的投资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6月起在侨行天下APP投资黄金租赁,但到期后未获兑付,要求e签宝核查电子章真伪。,针对此投诉,e签宝在当日即回复“尊敬的用户,您好: 针对“浙江华侨控股集团侨兴天下黄金租赁理财产品”案件,我司并非案件相关方,对案件情况无法予以回应。据悉该案件已由公安部门侦办中,相关案情请咨询警方。 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业界领先的电子签名技术服务商,一直秉持诚信经营、合法合规的原则,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电子签名技术服务。我司提供的电子签名技术服务是完全合法合规的,电子签名发放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在本案中我司作为技术服务商,始终专注于提供技术服务,不参与涉案方的业务,相关业务问题均与我司无关。 希望涉案各方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请受损投资用户通过合理渠道理性维权。 对部分有心人士恶意模糊事件焦点、阻碍案件正常调查、煽动公众的行为,我司已采取法律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在田军伟律师看来,e签宝在黑猫投诉平台的回应核心信息只有一句话“我司提供的电子签名技术服务是完全合法合规的,电子签名发放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但这句话在投资者看来跟外交辞令没啥区别,投资者只想知道合同上的中鑫国际公司电子印章是否真实,其实e签宝只需要披露中鑫国际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通过实名认证并申请数字证书的,数字证书申领后保存在哪里,中鑫国际公司通过何种方式调用数字证书在投资合同上实施电子签名的,e签宝只要披露上述过程,即可澄清印章真伪问题。
但遗憾的是,e签宝在12月20日的《严正声明》中仍未正面回应投资者的问题,e签宝的声明称“经核查,牦牛科技曾采购我司电子签名技术服务。根据协议约定,牦牛科技平台用户的身份认证由牦牛科技完成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即便牦牛科技在中鑫国际公司的实名认证中通过身份造假以中鑫国际公司名义申请数字证书并生成中鑫国际的电子印章,并以中鑫国际公司的名义骗取投资者的投资,法律责任应由牦牛科技承担。如果牦牛科技确实伪造了中鑫国际公司的电子印章,即便牦牛科技与e签宝之间没有相关约定,牦牛科技在法律上也应该承担责任。投资者现在关心的问题是,在牦牛科技显然已经无法足额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包括e签宝在内的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问题就来了,e签宝等主体在此事件中有过错吗,应该承担责任吗?鉴于现在刑事案件尚未办结,中鑫国际公司到底有没被他人伪造冒用电子印章尚无定论,田军伟律师仅基于假定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个人观点。
假设中鑫国际公司确实是被牦牛科技伪造了电子印章,投资者基于对“中鑫国际公司”电子印章的合理依赖而确信交易对方是中鑫国际公司,与其签订投资合同并遭受损失,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属于电子签名依赖方,那么谁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呢?根据第一财经的报道,投资合同上的中鑫国际公司的签名证书颁发机构为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所以该公司才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中鑫国际公司确实是被牦牛科技伪造了电子印章,投资者在通过刑事程序不能足额追偿的情况下,可考虑民事起诉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对他人伪造中鑫国际公司电子印章一事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黑龙江省数字公司认证有限公司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吗?田军伟律师个人认为,基于迄今披露出来的信息,难度可能很大。原因如下:
在2024年9月30日e签宝获得CA牌照之前,e签宝的身份一直是RA注册机构,即便是第一财经报道中提到的所谓的e签宝标准签署流程,也是由作为RA注册机构的e签宝对数字证书申请者进行实名认证审核,e签宝根据审核通过的真实身份信息代申请者向CA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本文中指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申请颁发数字证书,申请人申请到数字证书后,根据与e签宝的约定,调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也就是说,即便是标准流程,实际上也是将原本应CA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完成的实名核验工作委托给了e签宝完成(自己无CA牌照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几乎都是这种模式)。根据e签宝的公开声明,e签宝又将牦牛科技平台用户的身份认证交由牦牛科技完成。暂且不考虑这种委托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工信部的监管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将申请颁发数字证书的实名认证工作委托给e签宝完成,e签宝又将实名认证工作转委托给牦牛科技完成,无论e签宝的转委托是否得到的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的承认,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都要对自己签发的数字证书承担法律责任。理论上牦牛科技可以在其控制的平台冒用任何公司的身份申请数字证书并利用此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在此情况下,牦牛科技在实名认证中的冒用行为就等于黑龙江省数字认证有限公司的冒用行为,如果这种猜测成立,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但难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相反投资者可以据此事实直接证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过错,进而据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段内容仅是基于假定事实进行分析,不代表客观事实。)
有投资者可能还有疑问,如果上述猜测最终被证实,e签宝是否应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田军伟律师认为,如果上述猜测最终被证实,鉴于e签宝的身份不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投资者或许不能基于《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要求e签宝承担责任,但是投资者可以基于e签宝的公开承诺及其作为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报道及假定事实,仅供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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