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侵权风险与法律应对探索

在快速发展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技术的迅猛进步伴随而来的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23条第5款的定义,训练数据被认为是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重要标注或基准数据集。本文将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所面临的训练数据侵权风险及其法律应对措施。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来源于三个主要阶段:数据收集与输入、数据处理与学习、以及数据输出和内容生成。这一过程不仅包括从多种渠道获取数据,也涵盖了从原始数据中提取信息的复杂工作。

在数据收集与输入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公开数据爬取、用户交互信息的自动保存和第三方数据购买等方式构建了大规模的数据语料库。接下来,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阶段,对这些数据进行清洗、标注和格式转化,以便进行有效的深度学习训练,最终形成具有强大生成能力的模型。如此一来,模型便能够根据用户的需求输出完善的内容。

然而,在这个充满潜力的过程中,训练数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引发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思考。这种关注不仅涉及到如何通过法律来防范侵权行为,还关乎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尤其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应用的背景下。

首先,我们需关注到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阶段可能存在的三类侵权风险——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的侵权。复制权的侵权主要集中在输入端,尤其是在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作品作为基础数据时;演绎权的侵权则可能在模型对原作品进行翻译、整理或汇编的过程中发生;而传播权的侵权风险则是在内容生成之后,当生成的内容又被传播时,可能无意间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此外,法律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处理也面临两大困境,一方面是法定许可的适用问题,传统的法定许可模式未能有效适应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需求,特别是在确定使用费用上不可避免地遇到困难;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同样存在解释困境。例如,“个人使用”的条款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人工智能训练所涉及的主体多数除了个人外更有可能是大型科技公司,依法适用的条件显得颇为苛刻。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往往基于“三步检验法”:明确特定情形、确保不影响正常使用以及不损害著作权人权益。如何在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中适应这些标准是目前法律面临的挑战。

从域外制度来看,德国的法律模式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归为著作权的例外,但仍需指明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美国则需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作品性质、使用数量和潜在市场四个方面;而日本则通过柔性条款鼓励技术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合理使用的缺口。

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各有其价值取向。合理使用强调效率,而法定许可则更关注公平,旨在为著作权人提供合理补偿。由此可见,未来的法律规制可能需要分阶段进行,第一步则是扩张对《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解读,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使用提供适当的法律框架。同时,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将为技术发展带来保障。

尽管法律监管的构建仍在持续探索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创作自由,同时,也要求我们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用户权益的维护。在法律制度和技术创新之间,如何寻求一条平衡的道路,是未来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总之,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深刻影响我们的创作方式和社会交往结构,同时引发关于侵权风险的巨大挑战。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为建设一个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环境而努力,确保技术发展不会以牺牲创作者权益为代价。希望通过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度结合,推动法律与技术共同进步,创造出一个更加高效和公平的未来。

在这一方面,借助类似简单AI的工具,可以更高效便捷地进行内容生成与创作,成为无数创作者追寻灵感与输出优质内容的重要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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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本文包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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