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索赔时效不足四月,销售返利不入账、高管阻碍执法受处罚

2024年1月11日,长方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分别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此,子公司康铭盛高管阻碍执法和销售返利不入账的立案调查,引来了阶段性进展。

康铭盛相关责任人涉嫌拒绝、阻碍调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销毁、隐匿检查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二、未按要求提供财务系统相关数据;三、提供虚假返利相关材料。根据此前信息披露显示,因康铭盛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已经在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受理立案,相关刑事案件进展有待后续公司披露。

或由于康铭盛的会计资料的缺失的原因,证监会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仅认定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2020年,虚增利润7,977,793.64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7,969,495.91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2021年,虚增利润5,487,345.17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171,811.42元。

那么对于2020年前由于销售返利不入账导致虚增的1.4亿应收账款并未认定以前年度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在此之前,康铭盛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经核查截至2021年末虚增的应收账款为3.69亿元,其中2021年年初(即2020年末)虚增的应收账款3.16亿元。监管调查认定和公司自认虚增金额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专业证券索赔律师娄霄云认为,根据现有处罚认定,投资者如果主张2020年报前存在虚假记载或将存在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财务逻辑和基本事实层面都不难推断康铭盛长期存在通过销售返利不进行会计处理虚增利润的行为,但是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层面,该类型纠纷主要还是依据监管处罚和公司自认,财务推理和基本事实逻辑尚无法得到法院认可,也无法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故我们认为凡是2021年4月27日到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且2022年4月29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查阅“娄霄云律师”相关资讯申请民事赔偿,预计本案2025年4月29日将过诉讼时效,投资者切勿等待案件结果错失胜诉权

值得关注的是,长方集团2021年报后就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长达三年的时间迟迟未能摘帽就是康铭盛销售返利事件无法追溯调整且监管尚未对此调查。现如今处罚落地公司相关差错更正已经完成,2024年报后公司有望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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