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335】私车公用账面无车辆租赁费

【风险描述】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 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公务, 公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承担车辆的相关费用但账面无车辆租赁费发生额。

企业未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 个人也未向企业提供代开的租赁发票, 这种情况与车辆相关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存在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查补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预计风险】

私车公用, 如果企业未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 个人也未向企业提供代开的租赁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否则存在被查补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等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车辆租赁协议, 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 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 由企业负担的且与企业使用车辆有关的、合理的费用, 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 不论是否由企业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应做纳税调整。因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 应与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签订租赁协议并提供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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