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彰显!西宁一起因聚众斗殴引发的命案被审结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跨越二十年的命案,这起案件不仅牵动了众多人的心,也再次敲响了法治社会的警钟。

案情简介

时间回溯到2001年,被告人刘某某、兰某、郭某某在当时的西宁市城东区火车站附近合伙经营一家酒吧。这本应是他们事业起步的美好时刻,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却彻底改变了他们的命运。

2001年10月25日凌晨,被害人何某(已死亡)、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在酒后前往该酒吧消费。在消费过程中,他们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情绪失控的他们对酒吧进行了打砸,随后乘车前往城东区某网吧。

得知酒吧被打砸的消息后,兰某迅速打车跟踪何某等人,并通知了刘某某。刘某某随即纠集了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携带砍刀、铁棒、军刺等危险器械,前往网吧实施报复。在一楼大厅及门口,这些被纠集的人员对何某、马某甲、马某乙三人实施了残忍的殴打,之后逃离现场。

这场暴力事件造成了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甲、马某乙被打致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刘某某、兰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逃至省外并隐匿身份长达二十余年。公安机关始终未放弃对他们的追捕,最终于2023年将二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与判决

经过细致的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其经营的酒吧被打砸,纠集多人持械对被害人实施报复,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刘某某在聚众斗殴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应当对聚众斗殴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兰某、郭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吧被砸,纠集二十余人前往案发网吧,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刘某某作为聚众斗殴的组织和策划者,系首要分子,应当对聚众斗殴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兰某、郭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刑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冲突,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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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阿顺

| 来源:西宁晚报、湟中普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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