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一个繁盛又传奇的时代。我们能感知明代戚继光《题武夷》中“一剑横空星斗寒,甫随平北复征蛮。”中的豪情气度,并知道当时明将领抗倭的霸气。然而,我们今天讲讲明朝官员背后与朝廷的纽带联系。
事实上,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维系国家的稳定,制订了严厉典章制度来管控官员,整顿吏治。用近乎苛刻的刑罚用以规范官员行为。同时,直属于皇权的机构:东厂和锦衣卫应运而生。这使得君主对官员的控制不仅有书面条文的约束,而且还上升到有实体密切的监控机构。
臣位于君的严密控制之下,艰难喘息生存。从表象来看,这种重典治吏的手段是对臣子人性的压迫,极不可取。然而,历史的复杂真的允许我们对一个朝代的举措一言蔽之吗?
长浪滚滚,顺势而为
1. 历史长河的绵延,社会之工具
唐律疏议中有这样的记载,[疏]议曰: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我们可以看出唐朝已经有法典出现来约定社会规则了。它们维护了社会的秩序,规范了百姓的行为。但事实上,刑罚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唐律约束了百姓,同时也制约着官员的行为。官吏们不可能具有滥杀无辜,为所欲为的权力。
所以说刑罚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就制约了官员本身。或者换句话说,古代的法律本来就存在着对官员的一种规范和治理的关系。
明朝 ,实际上更是将法律对官员的制约作用发展到了极致。而明采用严苛的刑罚来治吏其实是有自己的科学性在其中的。
明朝的社会的背景环境影响了法律的严格程度。明朝时的官员大肆贪墨,腐败成风。兵部侍郎王志勾捕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万( 贯 )”。此一段说的就是兵部侍郎王志凭借自己的职务之便,在追捕逃兵或处理军务的过程中贪赃枉法。这就完全能看出当时明王朝前期官场不良风气的严重。此时的明朝只能够重典治吏去压制这一股不良之风,整顿风气。并以此来维护明王朝的统治。
所以说明朝的重典治吏的手段,它是以法的职能为本体并结合自己社会现状的政策手段。是法的作用延续。同时,明朝的重典治吏并不是被凭空捏造而出,它的存在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保护。
2. 民之受益,恢复民生
明朝早期官吏腐败现象十分严重,腐败成风。而归根结底,他们腐败的资本还是来源于百姓。对民众的欺压,剥削百姓是他们心照不宣的默契。无辜百姓被剥削的没有生存的成本。
而明朝重典治吏,颁布严苛刑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官吏的贪腐被制约,百姓有了发展的空间,从而经济的活力也被带动。所以说,明朝重典治吏从侧面让利于民,使得经济有了运行的活力,恢复了民生。
皇权统治下的两级
1.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大诰》颁行时,朱元璋宣告:“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意思是说: 现在我要颁布诰书,依据此诏书昭示吉祥福祸,所有官吏百姓必须都有。如果有人犯了将会被鞭打和流放的罪名,但如果拿出这本书,就可以降罪一等。不然,则加罪一等。所有的臣子和百姓都需以此为戒。
从中,我们足以看出朱元璋对臣民严厉的刑罚统治和控制,甚至用有没有法典为标准来量刑,以此来树立人们对刑罚的敬畏心,尽量规范自身的社会行为,尊纪守法。实际上,刑罚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再向深的层面说,安全的社会秩序维护的是君主的专制统治。
2.“安分守己”的官员
在历史长河里,我们的君主在治理民生的同时,也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统治 ,防止自身的政权被推翻。而与皇权矛盾最深的,就是丞相。但在朱元璋上台后,杀死胡惟庸,废除丞相,将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如此一来,君主树立了自己的绝对权威。
而明朝的重典治吏更是对官员的严格控制,严苛的刑罚更让官吏产生了对君上权威的恐惧与敬畏。如此一来,统治者通过严苛刑罚树立了自己的权威,保护了自己皇权。
这对维系朝廷稳定性固然有好处 。皇权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对中央的官员和地方的官员形成威慑力。对中央,官员不会轻易威胁皇权。对地方,官吏也不敢随意采取不利于上的行为。明王朝的统治在严刑峻法中得到了保护。
《大明律》中记载:“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 。”
这段话是针对大臣们的私交,和日常行政规范而言的。
它向我们传递这样的信息:在朝中结党营私,私交甚密的人、官员中为他人求情以收买人心的人,那些不执行法律而直接听从上级命令,把无罪的人诬陷为有罪的人、那些提供谗言而使人杀人的,甚至那些随便评论质疑朝中执政大臣美德的人,都将被处以死刑。
可见,明朝对官员大臣的严厉控制。即使一些条例的确可以规范朝中风气,但其中的另一些法规实在过于严苛,它直接打击了大臣们踊跃谏言的心理 。官员们在朝中任职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国家大事,而是避免犯错,保全自身。这极不利于整个官僚机构的运行。
官员是朝廷运行的活力,只有各部门各司其责,各尽其职才能使政治体制高效运行。而现在,大臣官员们人人得以自危。生怕因为行为错误而带来严重的后果。臣子们都被严苛峻法束缚了手脚,谁又敢全心投入去创新做建设呢?因为当官吏们想进行事业创新,想要改革吏治时,一定会遇到创新的阻碍。而且,刑罚的高度制约,让所有人都必须“安分守己”。这其实是不利于朝堂政治的改革发展的。
走向另外的极端
1. 司法体制的破坏
明朝为了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管控官员、维护统治,采用了重典治吏的方式。其实,重典治吏除了表现在采用严酷的刑罚进行惩罚外,还表现在对官员严密的监控。明太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官吏的控制,设立了东厂和锦衣卫来密切监控官员的生活 。但明太祖却没有设立制约东厂和锦衣卫的机构。这两个部门直属皇帝,只听君主的命令。而皇上更是将自己的权力赋予他们,让这两个部门对官员采取严密的监管。
作为皇上的直属监管部门,锦衣卫和东厂自然形成了对官员强大的管控力。因此,这也成了滋生问题的土壤:作为监管部门,他们对官员进行监管。但是,没有其他部门与之制衡,对他们形成约束力。
所以东厂和锦衣卫完全有滥用手中职权的机会,他们可以为与自己意见不合或者威胁到自己地位的官员扣上“帽子”,从而排除异己,刑罚成了他们的私人工具,这更是违背了刑罚最初创制的本意。
2. 贪腐现象的变相滋生
就像前文所说,东厂和锦衣卫因直属于皇帝而拥有了滥用职权的机会。而这正是更容易被其他官吏钻的空子,他们可以通过对东厂和锦衣卫进行贿赂后来利用他们的职权为自己服务。
从中可以了解到,本来东厂和锦衣卫是负责监管的部门,但却因为缺乏权力的制衡,他们却又逐渐演变为被官吏利用的工具,和他们被设立的本心背道而驰。
吸取经验教训,走的更长更远
明朝的重典治吏虽然有自己不得不产生的社会背景。但是,我们不得不说明朝的刑罚实在是过于严苛,甚至达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刑罚实际上是维护社会运行的工具,它的存在不应当威胁到官僚机制的运行与发展。而明朝重典治吏过于严苛,大大打击了官员工作的积极性,这根本不利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
所以,当后世需要法规来规范官员的行为时,应当时刻谨记法律的职能。在规范官员的行为发展的同时,更要给予对方发展的空间。张弛有度,方为发展之道。
总结
我们其实一直最倡导的,是古人的中庸之道。所谓中庸,就是不偏不倚,两者甚至多者之间找到一种合适的平衡点。而权力也需要这种中庸之道,锦衣卫和东厂因为缺少制约的环节,造成权力的滥用。所以,失去了其中的合理性。
机构的建立运行应当有所制约,让他们在制约中前行发展。达到一个不偏不倚的平衡点,才能维护机构运行的活力与张力。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大诰》
《大明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