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细胞淋巴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边缘区淋巴瘤临床试验:TT-01488片

布鲁顿酪氨酸蛋白激酶(BTK)是B细胞受体信号转导通路的关键调节因子,已被证实与多种B细胞肿瘤(如淋巴瘤、白血病)及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系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密切相关。

TT-01488一款自主开发的非共价可逆BTK抑制剂,可在多种复发性或难治性血液恶性肿瘤中克服由已上市共价BTK抑制剂产生的获得性耐药。TT-01488对BTK野生型和突变具有高效力,对EGFR和Tec具有高选择性,这表明其具有良好的疗效和安全性的潜力。

2024年12月10日,在2024年美国血液学会(ASH)年会上以壁报形式公布了新型、非共价、可逆性BTK抑制剂TT-01488在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恶性肿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研究数据

截至2024年10月2日,试验共入组18例复发/难治/不耐受的B细胞淋巴瘤受试者,既往中位治疗线数为3线。研究结果显示,TT-01488在150mg QD及100mg BID均可实现持续的BTK C481S突变的磷酸化抑制(抑制率>90%)。TT-01488在多种类型B细胞淋巴瘤中疗效显著,14例疗效可评估受试者中,ORR为57%(8/14),包括3例CR和5例PR。在套细胞淋巴瘤(MC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和边缘区淋巴瘤(MZL)中的ORR均达到100%(7/7)。在共价BTK抑制剂耐药或者未使用过BTK抑制剂的受试者中,以及C481突变和野生型的患者中,TT-01488均显示了良好的疗效。

在安全性方面,TT-01488在所有受试患者中均具有良好的耐受性,未发生剂量限制性毒性(DLT),也未报告任何出血、房扑/房颤事件。

研究药物:BTK抑制剂TT-01488片(I期)

登记号:CTR20223038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B细胞恶性肿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药捷安康(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TT-01488片的规格:10mg、50mg、200mg;用法用量:口服,50至500mg剂量递增组。本研究剂量递增阶段设10个剂量组:50mg、100mg、150mg、200mg、250mg、300mg、350mg、400mg、450mg、500mg。剂量扩展组的推荐剂量(DRDE)将基于剂量递增组的结果确定。用药时程:每日一次,每个治疗周期28天,直至达到治疗终止标准。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性或女性。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恶性B细胞淋巴瘤, 并且接受过≥2个标准/常规治疗方案(联合或序贯使用)或者接受过1个含BTK抑制剂的治疗方案治疗, 符合复发/难治定义(附录1)且具有治疗指征(附录2)的受试者。具体如下:

1) 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CLL/SLL):接受过含BTK抑制剂治疗和免疫化疗治疗。注:对于不适合化学免疫或预计化学免疫治疗疗效不佳的受试者,只接受过含BTK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也可以入组。

2) 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接受过含CD20单抗或蒽环类药物治疗方案。

3) 除CLL/SLL和DLBCL以外的B细胞淋巴瘤,如套细胞淋巴瘤(MC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等:接受过含CD20单抗药物治疗方案。

3、体重≥40kg。

4、ECOG评分≤2。

5、具有一定的器官功能,由下列实验室参数确定:

血液学: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0.75×10^9/L,疾病累及骨髓者≥0.5×10^9/L;7天内不输血,血小板≥50×10^9/L,疾病累及骨髓者≥30×10^9/L;7天内不输血,血红蛋白≥8.0g/dl,疾病累及骨髓者≥7.0g/dl。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1.5×正常值上限(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肌酐清除率≥30ml/min。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病或有肝转移≤3×ULN);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疾病相关者除外。

6、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入组前血妊娠试验阴性,且同意在试验期间至终止试验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7、能够理解并接受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经过充分的知情同意后,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且充分理解并能遵从试验方案的要求并有意愿按计划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已知对试验药物及其任何成分有过敏反应者。

2、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3、合并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原位宫颈癌、或至少2年无疾病进展或不限制生存期<2年的其他癌症除外(注:须经研究者确认)。

4、筛选前6个月内患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严重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需治疗的房颤、心动过缓及二度II型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评分≥3级)、急性心肌梗死、严重的ECG异常(包括左降支阻滞、QTcF> 470 ms等)以及其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

5、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显著影响胃肠道功能的疾病,如胃或肠道切除术、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腹泻,或完全/不完全性肠梗阻等。

6、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和放疗(局部照射区域的姑息性放疗7天内)。

7、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药物或其他口服抗肿瘤治疗药物者。

8、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未完全洗脱者。

9、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大手术的受试者。

10、既往有接受过异体或自体干细胞移植(SCT)或首次给药前60天内接受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或有下列任何病史: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移植后血细胞计数不完全恢复引起的血细胞减少;需要对CAR-T治疗的毒性进行抗细胞因子治疗;CAR-T治疗的神经毒性残留症状>1级;持续的免疫抑制治疗。

11、淋巴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

12、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放射治疗)导致的≥2级毒性(脱发和入组标准5提及的毒性除外)。

13、筛选时存在需要进行抗生素静脉用药的、未得到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性疾病者。

14、筛选时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

15、受试者依从性差或存在不能完成本试验的其他原因,或研究者认为患有其他严重的生理或心理疾病,不适宜参加本试验者。

研究中心

北京

重庆

福建福州

广东广州

河南郑州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苏州、无锡

江西南昌

陕西西安

云南昆明

浙江杭州

河北石家庄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重要提示】本公众号【拓展生命无限可能】所有文章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治疗谨遵医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条评论
登录并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