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前期,贵族统治阶级与小农阶层妥协,达成了双赢

文|星揽史说

编辑|星揽史说

罗马共和国前期存在着一个稳定的小农阶层,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小农阶层为了自身权益而掀起了斗争;

第二,统治阶级与小农双方的妥协达到的双赢为小农阶层稳固存在提供了重要保证;

第三,双赢下平民贵族的合作使得国家领土的不断扩展,为小农的稳固存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自罗马共和国建立至公元前3世纪,小农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日趋提升。

依法处理而言,即使最贫

穷的农民也能出任共和国最高官职。

小农在政治

上获得了广泛的权利,他们的缺地问题一定程度上

得以解决,

债务奴役制也被废除。

斗争中达到的双赢——小农阶层获得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前提

小农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一定程度上是其为

争取自身权益而不懈奋斗的结果

。任何权利的获

得无不与斗争相关,罗马共和国小农权利的获得自是不会例外。

据弗兰克所述: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罗马人口公元前508年为13万人,在此后的30年中减少了13000人,罗马退缩到了毫无生气的农业社会。

当时罗马有300平方英里的土地,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一个劳动力大约能耕种5英亩的土地,这样就约需4万人耕作。

我们可以推断

有大量的剩余人口的存在,

且伴随着战争、生产的下降、商业的中断,

许多小农因依靠借贷生活而深

陷于债务之中。

与此同时,

贵族还实行内婚制,

垄断国家的官职

。罗马小农对废除国王充满了激情,

他们对于贵族承担大部分税收亦表示感激。

不过,

现在他们发现了新的贵族政府在推行其政策

时对平民有相当的不便……他们的热情开始冷

却。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

——生产资料和社会机会——他们同贵族展开了斗争。

在公元前496年罗马与拉丁同盟发生战争在这次战争后平民的债务压力相当沉重

。公元前

495年发生战争,平民认为如果他们为国打仗换来的是沉重的镣铐,他们就拒绝参军。

当时的执政官普布利乌·塞尔维利乌斯下令释放因债务入狱之人,并且禁止对他们再次逮捕,停止债务法的实施。

于是平民纷纷参军助战获

胜,不过第二执政官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

却不理会普布利乌·塞尔维利乌斯的

法令,

无情地执行债务法

“平民努力赢得战争,

营造和平,

和平却在胜战而归后将他们带入牢狱,戴上枷锁。”

公元前494年战争又起,

平民再次助战得胜后,独裁官将变法建议提交元老院后,遭到元老院的强烈反对。

消息传来,压抑在平民心中已久的苦闷爆发起来,他们遗弃了他们的将军和

营垒,

军容严整地撤离到距罗马五公里圣山去了,

准备在那里建立一个与罗马脱离关系的平民的城堡,如果元老贵族仍不妥协,

这种内战将会使他们

大伤元气

在这种形势下贵族们妥协了,

并“向平民作出两个许诺:

平民将拥有自己的、具有神圣性的保民官,这些官员有权帮助平民抗拒执政官的权力,元老院不得逮捕这些官员

“凡侵犯了平民保民官、平民营造司和十人平民法官团的人,将被作为牺牲品献给朱庇特神,他的家产将在土地神和子女出生神的庙宇中拍卖”。

公元前450年,经过平民的不懈斗争,

罗马共和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诞生。

“依古代法律,每一个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或客民均可获得军官职位,平民在十人政治时期曾任最高长官,现在范围扩大,一

自由民均有出任最高长官的机会。”

并且平民是军队的主体,具有丰富的作战经验,

他们凭借

军功登上军政官职位也并非难事。

公元前5世纪末到4世纪初,因对外战争的关

系,平民和贵族的斗争曾一度沉寂。亦是因为战争,使债务和贫穷在平民中再度蔓延。

战后,

保民官李锡尼和绥克斯图提出法案:取消军政官,重选

执政官,

且两执政官之一必须由平民担任。

经过近

十年的斗争,

在公元前367年该法案终于通过。

它将平民执政官的参与规定为必需其实质是使贵族不得居第二执政官之职以达到剥夺贵族垄断法官任职之权力。

公元前366年绥克斯图当选为第一个平民出身的执政官在法律和事实上都从根本上改变了共和国的政治格局宣告了贵族垄断国家政权局面的结束。

既然执政官一职已向平民开放其他官职亦陆续向平民开放。

公元前300年,奥古尔

尼乌斯法律将祭司团和占卜团向平民开放。“宗

教职务在罗马被认为是神圣的,一

直为贵族把持,

现在也被平民分享。至此,

平民和贵族在担任国家公职方面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在这场斗争中,“应该看到元老院作为整体,

没有顽固地坚持它所代表的贵族的全部既得利益,

没有残酷地镇压平民,

争取经济、社会和政治权益的民主斗争,没有促使矛盾激化和事态恶性发展。

而是作为国家

干预,

调和双方的冲突,在不损害贵族根本利益的

范围内,

促成其对平民作有限的让步”。

双赢中取得的法治与德治-小农阶层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保证

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

德认为,

法治的前提即是法律制定的良好。

公元前5

世纪以前的罗马社会,“人们的行为受传统社会礼制和习俗的规范。

这些礼治和习惯法源自先祖,代

代相传,

但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对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祭司团(pontifices)手中,这些祭司常常利用职权,

任意曲解法律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后经平民的斗争,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从法律条文上看《十二铜表法》是习惯法的汇编,

例如: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债权人有权处死债务人及保护私有财产权等都

可以说是维护贵族利益的。

但“对成文规范的确

定、对执行程序期限的确定、对惩罚犯罪的刑罚的

确定等等,

在当时均可被视为平民的胜利,因

为他意味着对权利的更严格的保障。

公元前445年的坎努留法案废除平民与贵族不许通婚的禁令;

公元前326年的彼得留法案废除债务奴隶制;公元前304年市政官弗拉维乌斯把诉讼程序和法庭术语汇编成册公布于众,

并公布开庭日期。

这使贵族失去了对法律知识的

垄断,

保证了平民在法律面前享受到了与贵族实际平等的权利。这一法制建设历史也是“良法”代替“恶法”的历史,

表明罗马人在为寻求正义的法律

而在不断努力。

虽然罗马所谓的“良法”仍有其局

限性,

但这也是那个时代所能取得的最高成就。

罗马人不但孜孜于追求“良法”,而且还能做到有法必依。

例如:李锡尼违反自己制订的法律被处以一万阿司罚款一事,还有在禁止高利贷的法律

颁布后,

许多放高利盘剥人民者被绳之以法,被人民大会处以重罚。

这些都体现着罗马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小农阶层与贵族斗争的过程中,双方都遵守法律,尽力避免流血及违反宪制之事发生。“在这场

斗争中,

他们耐心地玩一场不太熟悉的游戏,遵照

规则,

边玩边学习。”

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在这场斗争中奉行的是“干预与调和政策”,

它实质上

就是元老院作为国家,

从自由民阶级的整体利益、

根本利益——城邦利益出发。

在罗马公民公社即罗马自由民各阶层集团的社会共同体内部,

重新调整

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

重新分配全体自由民的政治经济权利。

元老院的这种调和政策体现的是“和谐”政治思想,小农在“和谐”思想的影响

下,也在某些时刻进行让步,

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斗争。

他们一般采取撤离的方法迫使贵族就范。

小农阶层与贵族虽然有许多隔阂,甚至可能相

互敌视,

但在公共事务面前,他们总是将私人恩怨抛在一边。

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

和农民马尼乌斯·库里乌斯

有着深深的私仇,

但是他们却能通力合作,

以英明而勇猛的行动征服了皮洛士王。

盖乌斯·

发布里基乌斯任监察官时虽然以

贵族思想和贵族习惯的罪名惩罚了普布里乌斯·

科尔涅里乌·卢菲乌斯。

但是,

他仍然因卢菲乌斯有将帅之才而支持他副执政官的竞选。

虽然平民与贵族两大阵营有裂痕,却不妨碍他们的通力合作。

古代中国有以德治国的思想,而古代的罗马人

也将类似于古代中国的德治理论付诸实施。公元

前443年,他们设立了一个监管社会道德风尚的监察官。

“如果有人任其土地荒芜而不予足够重视;如果有人既不耕耘土地也不对之除草;

如果有人忽略其果园或葡萄园,那么这些行为将不能不受到惩罚。

监察官将处理此事,他将使这些人降至公民的最低等级。同样,每位骑士若喂养不善,使马匹骨

瘦如柴,

也被指控为impolitia,

这字意为轻

忽。”

他整饬民风,

行使道德指导职权,只要他认为某个元老品行不端,就可将其从元老院清除出去。

双赢下的领土扩张——小农阶层获得土地的重要保障

罗马早期的历史是群体的历史,

小农阶层与

贵族统治者斗争中达到的双赢是形成这种群体历史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罗马是一个靠军事征服发

展起来的国家,正是群体的智慧使得罗马军事征服

不断胜利,

提供了丰富的土地资源,为小农阶层获得土地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结语

罗马共和国前期小农阶层为争取自身权益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但这并不是你死我活的

斗争,

贵族统治阶级与小农阶层一次次妥协达成了

双赢。这种双赢使得贵族统治阶级与小农阶层充

满了爱国精神,在群体爱国主义精神下他们协调努

力作战,

不断取得了对外战争的胜利,随着领土的

不断扩展,

小农阶层进一步地获得了土地,他们的地位更趋稳固。

参考文献

1.T·Frank.AneconomicsurveyofancientRome[M].Vol.I.NewYork.1959.

2.G·P·Baker.TwelevecenturiesofRome[M].London.1934.

3.Mommsen.HistoryofRome[M].TranslatebyW·P·Dick-son.Book.I.NewYork.1920.

4.[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版,1994.

6.房宪.罗马元老院与等级斗争[J].安徽大学学报,1983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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