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海关作出行政处罚:袜子出口侵犯多个运动品牌商标权

近日,杭州海关发布了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NIKE 及钩图形” 商标等商标权袜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4〕0040 号)。该事件再次为企业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据悉,2024年10月16日,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足球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40001049295)。然而经海关查验发现,这批货物中存在大量问题袜子。其中,标有 “NIKE 及钩图形” 商标的袜子有 6000 双、标有 “飞人乔丹图形” 商标的袜子 7200 双、标有 “FILA” 商标的袜子 1200 双、标有 “Champion” 商标的袜子 1200 双、标有 “adidas 及图形” 商标的袜子 10800 双。面对海关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品牌的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

“NIKE 及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 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FILA” 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Champion” 商标权利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adidas 及图形” 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均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各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和担保。

义乌海关经深入调查认定,当事人出口袜子上所使用的这些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且事先并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这些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经核算货物价值人民币 52800 元。当事人出口此类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不过,当事人在海关查处过程中配合工作,且认错认罚。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等相关规定,决定没收上述所有侵权商标的袜子,包括标有 “NIKE 及钩图形” 商标的 6000 双、标有 “飞人乔丹图形” 商标的 7200 双、标有 “FILA” 商标的 1200 双、标有 “Champion” 商标的 1200 双、标有 “adidas 及图形” 商标的 10800 双,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792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若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可依法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次事件给外贸出口企业提了个醒: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务必严格审查自身产品是否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遭受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海关查处也维护了各品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得益于各品牌商标权利人提前在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足以见得,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作用。

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无论是从保护自身权益、提升贸易效率,还是从协助海关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通过与海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侵权突发应对机制,可以将危害与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毫无疑问是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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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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