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案例:为保持不正当关系强行给对方灌农药,杀人未遂,咋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华与被害人周某媖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周某媖的丈夫张某泉发现并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同年3月25日下午,曾某华因对周某媖将此事告知张某泉感到愤怒,并意图继续维持与周某媖的关系,于是携带购买的敌敌畏农药前往周某媖的手机店。在店内,曾某华关闭监控后,将周某媖推进小房间,试图说服她继续维持不正当关系,但遭到拒绝。随后,曾某华采取了极端手段,自己先喝农药,再强行将剩余的农药灌入周某媖口中。周某媖奋力反抗,挣脱后逃出呼救,两人最终被送往医院抢救。
双方观点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由未能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曾某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曾某华实施了灌被害人喝农药的杀人行为;2. 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不能完全采信;3. 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4. 曾某华具有悔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曾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考虑到曾某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
电话录音、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曾某华实施了灌被害人喝农药的杀人行为, 因此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曾某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曾某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温馨提示
面对感情纠葛和矛盾冲突时,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