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英格兰人对美洲展开的殖民探险活动有哪些?

#历史开讲#

16世纪,英格兰人对美洲展开的殖民探险活动有哪些?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英格兰对美洲地区的殖民探索自16世纪晚期开始,在英西战争期间英格兰私掠者意图在美洲建立殖民地作为私掠活动的补给站。“1585年4月格伦威尔率领舰队离开英格兰,意图建立英格兰作为长距离袭击路线上的海岸基地。6月本纳德·德雷克加入到格伦威尔的舰队,他接到命令,前去围捕西班牙与葡萄牙货运船只。”

弗吉尼亚公司与美洲殖民活动

1587年,约翰·怀特派遣舰队,计划在切萨皮克湾建立殖民地,但最终殖民地因为补给短缺与缺乏战利品而被废弃。英西战争期间英格兰在美洲建立殖民地的计划基本以失败告终,补给短缺、西班牙武力威胁等因素使殖民地难以维持,在1604年伦敦条约签订后这种情况得到彻底的改变。

“1604年,在伦敦条约的谈判中,詹姆士宣布他愿意承认西班牙对他已经有效地占领的全部领土享有权利。1609年,有效占领的原则,体现在荷兰与西班牙的战争暂时结束签订的安特卫普合约的一项正式条款中,正如詹姆士必然希望的那样,1604年的默认包括了从1606年起英国在弗吉尼亚进行的殖民活动。”

伦敦条约的签订使英格兰人得以在安全的条件下在美洲建立殖民地,以往需要防备的西班牙人成为日后的贸易对象,来自美洲的原材料也能满足本土长期以来流行的贸易平衡理论所要求的。对于英格兰商人而言,危险且收益预期不明确的劫掠行为无法与安全且稳定的贸易行为相提并论,

因此英西战争后大量英格兰私掠者投身于北美地区的殖民运动。

弗吉尼亚公司是詹姆士一世于1606年4月建立的特许贸易公司,目的是在北美洲建立长期稳定的殖民地以得到财富,主要活动区域自南卡罗莱纳州至缅因州附近,伦敦与布里斯托商人分别构成的伦敦公司与布里斯托公司是弗吉尼亚公司的子公司。

在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过程中,詹姆士一世对公司的投资极少,而国王又要求一定的公司收入作为回报与税款,商人与私掠者们参与弗吉尼亚公司的原因是国王在弗吉尼亚第一宪章中作出的承诺:管理权、贸易权、公民权、继承权的授予与保证。自由,是弗吉尼亚公司商人在美洲拥有的最大的权力。

在管理权方面,伦敦商人们可以“他们可以在上述弗吉尼亚或美洲海岸的任何他们认为合适与方便地方开始他们的第一次种植和居住,在所述纬度的四到三十度和一到四十度之间;

并且他们将拥有所有的土地、森林、土壤、地面、避风港、港口、河流、矿山、矿产、沼泽、水域、渔业、商品和遗传。

无论是什么,从他们的种植园和居住地的第一个区域开始,沿英国规约五十英里的空间,沿着弗吉尼亚和美洲的所述海岸,向西部和西南方向,如海岸线,所有岛屿都在一百英里内直接对着同一个海岸。

以及所有土地、土壤、地面、避风港、港口、河流、矿山、矿产、森林、水域、沼泽、渔业、商品和遗传,无论是从所述的第一个种植园和居住地的地方开始,为期五十英里,沿着弗吉尼亚和美国的海岸。

向东和东北,或向北,如海岸线,连同一百英里内的所有岛屿,直接对着所说的海岸,还有所有的土地、树林、土壤、地面、避风港、港口,河流、矿山、矿产、沼泽、水域、渔业、商品和遗传,从沿海各处相同的50英里,直接进入主陆地;将他们可以在那里居住和停留;并且可以在任何地方建造和设防,以更好地保护和防御。”

来自伦敦的监管更多的属于名义上的监管:“我们还为我们、我们的继承人和继任者指定、建立并同意,每个上述殖民地都应设立一个理事会,该理事会将管理和命令所有将发生、发展或发生的事件和原因,向或在相同的几个殖民地内。

根据此类法律、条例和指示,应为此而给予和签署我们的手或签名手册,并在我们的英格兰王国的公章下传递

;每个理事会应由十三人组成,根据同一指示中的指示和组成,不时任命和罢免;并应有多个印章,用于将通过或涉及相同几个理事会的所有事项。”

从宪章中可以看出,弗吉尼亚殖民者的自由度之高,这对于商人与私掠活动者而言,在该地区继续从事私掠活动或延续伊丽莎白一世的政策都是有可能的,这或许是亨廷顿认为的北美所长期保持的都铎政治的起源。

在上述等因素的刺激下,曾经的英格兰私掠者便继续开展对这片熟悉的海域与地区开发活动。普利茅斯的威廉·帕克,曾在1587年德雷克远征加的斯航行中服役。之后加入普利茅斯商人的舰队,在1594与1595年两度于洪都拉斯附近俘获“马港”号。1596年在第二次加的斯航行中担任女王的船只“彩虹”号的船长。

私掠活动带来的利益

1601年对西班牙帝国的腹地波托韦洛的袭击为他提供了充足的名望与资本。作为普利茅斯的地方贵族,英西战争时期成功的私掠者之一,威廉·帕克成为弗吉尼亚公司所属普利茅斯公司的建设者之一,“正如我们所做的,为了我们,我们的后代,我们的继承人,在这些现实下,授予并准许托马斯·汉姆和拉尔夫·吉尔伯特、威廉·帕克、乔治·芬汉姆,和其他在德文郡的普利茅斯的人,加入到该殖民地计划之中。”

克里斯托弗·纽波特,英西战争中著名私掠者,战后弗吉尼亚公司海军上将,克里斯托弗·纽波特大学、弗吉尼亚州纽波特纽斯的冠名者。

在纽波特私掠生涯中,他曾加入约翰·瓦特的私掠舰队、参与德雷克第一次加的斯航行。

纽波特在1590年担任约翰·瓦特的私掠舰队的船长之一,此后他成为一位职业的私掠船长,分别担任多名商人的私掠船船长。1596年纽波特担任战舰“海王星”号船长,格兰威尔家族舰队的司令,前往西印度探险。1606年,纽波特丰富的航海经验与对美洲的熟悉使他成为弗吉尼亚公司首次美洲探险队的队长,并成为詹姆斯敦的市议员之一。

英格兰人自16世纪以来从未放弃对美洲的殖民探险活动,英西战争时期罗利爵士对弗吉尼亚地区的探索与殖民令他的继任者意识到一个安全且稳定的美洲殖民地的可靠性与收益。

战争结束后大量私掠者投身于殖民与商业活动,其最关键的原因在于,私掠者仍是商人,商人逐利而来,私掠活动收益高便选择私掠活动,殖民与贸易的收益高就选择殖民与贸易,这就是弗吉尼亚公司与东印度公司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对私掠活动管控与法律的规划

关于私掠者身份的合法性的争论自16世纪后私掠政策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时便产生。1604年,雨果·格劳修斯发表《论战利品法》,他援引希腊战神阿瑞斯的名字词源是“夺取”,荷马时代以来各国的法律均认为掠夺敌人的财产是合法的来解释尼德兰扣押西班牙与葡萄牙船运的合理性。

1625年,格劳修斯出版《法律上的战争与和平》,从国际法的角度重新解释在战争期间掠夺行为的合法性。英格兰议会与查理一世在内战期间均发表大量公告与决议支持私掠活动,但均属于临时决议。

在第二次内战结束后,议会于1649年5月通过决议:“一项法案宣布了议会在海上不时征用船只和货物的理由和原因,并鼓励军官、水手和海员”允许私掠船攻击任何反抗议会的船只。允许私掠船攻击任何反抗议会的船只。”

议会以法案的形式正式承认并允许私掠船活动,是英格兰私掠者正规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英荷战争期间,航海条例的公布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允许私掠船进行活。

1660年颁发的《航海法案》中,正式允许对违法规定的船只进行扣押:“所有海军上将和其他海上指挥官所属的战舰或其他受陛下或其继承人或继任者的委托的船只,特此授权并严格要求它们扣押和带回所有违反本协议的舰船与船只,并将其交付给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将对其提起诉讼并在被谴责的情况下,没收此类船只的一部分,被没收的部分将给予参与此类活动海军上将或舰船指挥官及其公司。

17世纪以来,各国政府努力将私掠船与私掠活动合法化与正规化,以作为海洋战争中的补充。

各国政府对私掠者的认定更多是从国际利益考虑而非人理道德方面。作为与私掠者类似的非法海洋活动群体,海盗,对这个群体的分化与打压便是对合法群体如私掠者的支持与保护。

自1611年詹姆士一世开始,詹姆士二世、威廉三世与乔治一世纷纷进行海盗赦免活动,禁止海盗行为并打击海盗,同时国王们又颁布海事公告,鼓励私掠者以爱国的名义在海洋上对抗国家的敌人。

从法律角度规范私掠者与私掠活动是国家管理与法制建设的近代化的要求与标志。从法律角度解释私掠活动的合法性,规定私掠活动的章程,明确报复性许可证颁发的前提、要求与目标,使私掠活动成为国家主导的战争时期特有活动而非违法的海盗活动,有利于各国在海洋问题的管理。

总的来说,在法制建设方面,对私掠活动的规范是维护国际秩序与保证海洋安全的必要环节,假使私掠活动如非法的海盗活动般在任何时期肆意袭击各国船只,这会导致国家间冲突与对立,国际法与海洋法的成熟所带来的就是稳定的国际与海洋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条评论
登录并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