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去诈骗依然偷渡出境 三男子终将自己送进监狱

日进斗金

高薪

暴富

聊聊天就能把钱赚

这样的美事

偷渡都要去

结果

日进斗金没见到

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近日,松桃法院审判3起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件,以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潘某某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一

2023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在陈某某(未到案)的邀约下,同意前往老挝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于同年10月12日以去新加坡旅游为由骗领了护照。2023年10月17日,江某某与其妻子甲辗转到泰国,持护照从泰国到老挝金三角特区,在陈某某的安排下二人进入金帝园区诈骗窝点,江某某开始从事诈骗活动,主要负责在抖音、快手、微信等软件上发布动态养号。甲在诈骗窝点待至2023年12月26日乘飞机回国。江某某一直在该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直到二零二四年3月初离开公司,于同年3月19日从磨憨口岸入境回国,入境后便被云南省孟连县警方移交至贵州省松桃县公安局民警带回调查,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江某某偷越国境到老挝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江某某到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在境外诈骗窝点主要负责使用社交软件发布动态养号,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江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以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二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他人高薪邀约前往老挝,明知前往老挝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在蛇头的带领下从云南偷渡至老挝金三角,并在当地上班至2023年正月。后陈某某在他人的邀约下前往汉城园区旺盛公司(又叫恒盛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其主要负责使用社交软件添加人员,添加好后交由他人实施下一步诈骗行为。直至2023年7月23日,陈某某离开该公司。二零二四年3月19日,陈某某从磨憨口岸回国即被边防民警抓获。同年3月21日移交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带回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陈某某偷越国境到老挝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陈某某通过磨憨口岸回国即被抓获,到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诈骗犯罪中,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三

2021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为了去缅甸从事诈骗工作,从广西南宁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到达昆明后在蛇头的带领下偷越至缅甸,先后在缅甸木姐江边园区兴达公司、老挝金山角银海科技三楼从事诈骗活动,主要负责在社交软件上与他人进行聊天引流,一直到二零二四年3月初离开公司,同月19日从磨憨口岸入境回国,入境后便被警方进行审查,后移交至贵州省松桃县公安局民警带回配合调查,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至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潘某某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磨憨口岸回国即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某某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十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法官有话说

国外并非致富的天堂,也不会遍地黄金等你去。近几年,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一直是从严打击。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发财暴富的美梦可以做,但是需要自己通过正规渠道去实现,境外务工的高薪诱惑莫要轻信,以身试法赚取快钱,最终等来的只有法律的严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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