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古代女性犯罪,人们往往会想到电视剧中被困在阴暗潮湿的牢狱之中的女犯,遭受着毒打和各种刑具的折磨:要么是不堪羞耻的侮辱,选择以自杀结束生命;要么就是在折磨中痛苦地等待死亡的到来。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古代女性犯罪,在监狱中的待遇和男性一样吗?其实不然,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男女是严格区分的,不仅体现在生理上的差异,更体现在法律、社会规范和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对待。在处刑时,会考虑到女性的孕期等特点,以及她们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因此,只要不是犯了重罪,与男犯相比,女犯在受刑和囚禁时,会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待。
在中国封建社会,女性因受活动范围限制,通常的罪名是一些家庭纠纷或男女关系,因此除了奸罪和死罪外,通常不会被送往官府受审,
由丈夫负责“收管”即可。就更谈不上
被关进监狱,甚至用刑了。这背后是
封建社会
根深蒂固的贞
操观所决定的。
不过,就算是犯了重罪也并非所有女性罪犯都会受到残酷的对待。例如孕妇就比较受到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孕妇犯罪一般不动刑,也不拘禁。孕妇若犯罪事实被定,要等到产后才能受刑,如果孕妇受刑导致流产,就要被减轻罪名,导致孕妇死亡的,官吏
处杖刑或流放。
而一旦
女性犯了重罪,也就是犯奸及死罪时,
成为女囚,女性将面临生命中黑暗的时期。她们将受到可怕的惩罚并经历残忍的羞辱。在古代,法律允许使用酷刑逼供,各种针对女性的残忍刑具应运而生,例如指甲捶、
木偶刑具
、乳夹、驴鞍等。
而在公堂上官刑一般不对女性施行笞杖,即便责罚,也允许她们和衣受杖,虽然这种制度并不能得到完全执行,但总算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但是犯了淫罪的女性,被认为不知廉耻,官府惯常对她们褫衣笞杖,对她们进行羞辱,以警戒其他女性。
也就是要被剥去衣物进行刑罚,直到清代才允许保留内裤。
更甚者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脱光衣服游街,如同被买卖的货物一般,
名曰:卖肉
。
在《正续施公案》中讲述了这样一个例子:女犯陈氏坚韧不屈,即使在面部受到四十下鞭打后依然不认罪。施公遂下令将她上衣剥光,在背部鞭打一百下,陈氏仍不认罪。施公见状,命人拿来夹棍,夹住她双脚,陈氏才无奈低头认罪。
除了常见的板子之外,拶指这一刑罚在明清两朝被广泛应用于女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夹手指了。根据《钦定大清会典》的记载:“拶指用五根圆木,各长七寸、围五厘。妇人除重犯外,不得实用的。”由于女性手指比男性更加敏感,因此拶刑对女性的威胁更大,会造成手指变形甚至残疾。
在清代,有一位监狱官员发明了一种名为
乳房夹子
的刑具,专门对付女犯。这种刑具由两根木棒和一条绳子组成,将木棒夹在女犯的胸部,再用力拉紧绳子,使木棒向内挤压胸部。用力过大会导致胸部变形,甚至被夹断。
在乾隆年间,平阳县的县官朱乐常喜欢对犯人施以酷刑,尤其是涉及奸案时。他审问一个妓女时,竟然下令将女子赤裸,用杖子打她,而且还用杖子叩击她的下体,得意地说:“看你以后还怎么养活客人。”
在审讯阶段,女犯们就面临着巨大身心摧残,她们的尊严尽失,有的甚至选择自杀。而活下来的女犯,则面临更加黑暗的命运——牢禁。
在古代没有专门的女犯监狱,不分犯罪类型和年龄的囚犯被关在同一个地方。将弱势的女子被关在混乱罪恶的环境中,面临着重重挑战。监狱里关押着各种各样的罪犯,包括盗贼、奸犯甚至杀人犯,里面的世界可想而知。女犯们不仅要遭受狱卒的典狱,还面临着其他囚犯的险恶,甚至被明目张胆地暗示和侵犯。在这样的环境下,女犯们几乎无法保持贞操,
狱中的人,包括狱卒都可以对她们随意侮辱。
总的来说: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女性因为生理特点和体力欠佳而获得特殊对待,这是统治者的“德政”表现。由于女性在传统文化中的保守特性,她们的身体不应被暴露,因此法律允许女犯在受刑时着衣。这种规定不仅出于对女性身体的忌讳和贞操观,也来自统治者的“恩惠”。
然而,这些“恩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使用者随意解释和实施法律,很多女性仍被公然刑讯甚至入狱,遭受来自各方的羞辱和侵犯。
然而,由于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更加脆弱,对她们施以带侮辱性的残酷刑罚,如乳夹等是完全不适当的。这不仅对女性造成了不可逆的身体伤害,更是精神上的侮辱,这无疑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对酷刑有更强人道谴责的时代,现代社会在对待犯罪方面,有古代不可想象的文明和人道。随着社会发展,法律的进步和完善,残酷的刑罚方式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更科学、人性的处罚手段。在法律的保护下,女性不再遭受不公和歧视,即使触犯法律,也将得到应有的公正审判和处理。这体现了法律的无偏见和无私性。
不过,在某些地区和领域,尤其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方面,可能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不仅要对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应重视女性权益的保障和男女平等的落实,确保任何人不会因为性别而获得不同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社会更加公正、文明。希望人们能够一直反对酷刑,为世界带来更多人道和文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