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活动中,
安全与责任的界定
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业主选择不具备资质的人员
进行拆墙作业,
一旦意外发生,
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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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 判决业主承担20%的责任。
基本案情
吴某是钦州市某小区一栋别墅的业主,在筹备别墅地下室装修工程时,其父亲吴某某联系江某,委托其负责砌墙分隔空间。江某随后安排易某组织施工团队。易某找来岳某,岳某又召集何某等几名工人共同参与砌墙工作。施工过程中,他们发现原有的部分墙体布局不合理,需要拆除。吴某某与岳某协商拆墙事宜,双方商定拆除一面墙的费用为1000元,拆除5面墙共计5000元,费用包含建筑垃圾清运。
2024年1月22日,施工首日,何某与其中一名工人协作,使用电锤拆除了一面墙。次日8时, 何某独自继续拆墙作业。何某采用自墙体底部向上拆除的危险方式,在拆除过程中,墙体突然坍塌,砸向他所站立的脚手架,致其摔倒受伤。
当天,何某被送往医院,诊断结果为: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肋骨骨折。2月8日,何某出院,出院医嘱为:加强营养,继续卧床休息2个月至3个月。
由于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何某将吴某、江某、易某、岳某诉至钦北区法院,索赔9.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和易某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为砌墙,而何某受伤发生在拆墙作业期间,拆墙工作与江某和易某所承担的砌墙劳务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江某和易某对何某的人身损害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吴某将拆墙工作交由岳某及何某等人完成,从工作实施模式来看,岳某及何某等人凭借自有设备、运用专业技术并投入劳动力完成拆墙工作,最终交付成果,这种合作方式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认定业主吴某与他们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拆墙工作本身具有较高危险性,吴某作为定作人,将此项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能的工人何某等人承揽,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且该过错与何某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吴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何某在从事承揽工作时,忽视自身安全,违反常规拆墙操作规范,自下往上拆除墙体,最终导致墙体坍塌自己受伤,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吴某及何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吴某承担20%的责任,何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岳某作为拆墙工作的共同承揽人,对何某受到的人身损害结果并无过错,何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3万余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岳某及何某等人以自有设备、专业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拆墙工作并交付成果,故法院认定业主吴某与他们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吴某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拆墙工作,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专业技能的何某等人,存在明显选任过错,且该过错与何某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为广大装修业主和施工人员敲响警钟。业主在选择施工人员时,务必严格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切不可因贪图便利或节省成本而选任无资质人员,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施工人员自身也应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保障自身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