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进口皮张的完整进口流程

一文理清进口皮张的完整进口流程

皮张主要类别:

根据不同加工工艺及加工程度,皮张可分为原皮(鲜、干、盐湿、盐渍、盐干皮张)、灰皮(PH值不低于14的环境中处理至少2小时)、浸酸皮(PH值不高于2的环境中处理至少1小时)、鞣制动物皮张等。

上述皮张种类中,原皮作为我国主要进口品种,虽然大都经过盐腌制等初步加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致病微生物的生长,但是由于进口原皮来源复杂,携带炭疽、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病原的风险仍然很高。同时,由于原皮加工工艺较为简单,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的风险也较高。

海关对进境皮张采取哪些措施

海关对进境皮张实施风险管理,根据进境皮张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并针对不同风险级别采取不同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一、产品类型:原皮(鲜、干、盐湿、盐渍、盐干皮张,不含两栖、爬行类动物)

风险级别:I级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输出国家或地区监管体系评估,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疫;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二、产品类型: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原皮

险级别:II级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输出国家或地区监管体系评估,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疫。

三、产品类型:灰皮(PH值不低于14的环境中处理至少2小时)、浸酸皮(PH值不高于2的环境中处理至少1小时)和其他等效方法加工处理的未鞣制动物皮张:鞣制动物皮张(有相关动物疫病流行地区)

I险级别:II级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输出国家或地区监管体系评估,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进境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验检疫。

四、产品类型:鞣制动物皮张(无相关动物疫病流行地区)

险级别:IV级

检验检疫监管措施:进境时实施检验检疫。

进境皮张检验检疫程序:

一、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皮张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已准入非食用动物产品国家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名单》,目前原产于53个国家或地区的皮张被列入准入名单。

二、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向中国输出皮张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审核通过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三、进境检疫审批

根据海关总署《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原皮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灰皮、浸酸皮和其他等效方法加工处理的未鞣制动物皮张,以及鞣制动物皮张均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进口申报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皮张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报关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仅限原皮)等单证。

五、检验检疫现场查验:

(一)查询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包装、唛头、标记等是否相符。

(二)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三)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

(四)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六、合格评定

进境皮张经检验检疫合格,海关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七、监督管理

从事进境原皮(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原皮除外)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开展进口业务前,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指定申请,海关对符合动物检疫和兽医防疫规定的企业在海关总署网站予以公布,并对指定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指定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年度报告,确保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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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进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运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产品提供进口5000美元及以下、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815”,简称“低值辅料”。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2.设立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其监管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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