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专栏】《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第四条

(来源:山河屯林业局)

第四条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实施林长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实施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等重点工程。

(三)加强林草资源灾害防控,提升火灾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控能力。

(四)巩固扩大国家重点林区、农垦和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五)加强林草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林草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七)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科学、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加强林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八)探索完善林业碳汇交易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促进林权价值增值。

(九)加强林草资金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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