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不支持“退一赔三”

近日,昆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新车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主张所购新车存在瑕疵并提出“退一赔三”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

2023年12月,王某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并支付购车款257000元。提车后,王某却发现前机盖左侧铰链安装位置有拆装痕迹,左右铰链安装位置内侧轻微擦伤掉漆。

王某向车辆销售公司反映后,车企调取车辆生产线工作记录并出具报告及情况说明,对该情况原因认定为:“该车辆于2023年11月20日23时23分因被确认前机盖表面有异色颗粒,按照生产制造标准流程将前机盖拆卸进行单件整体返喷……该车辆经我司相关制造、检验流程,质量合格,生产制造下线后正常交付市场侧。”

王某认为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状况,诱导欺诈其进行消费,导致合法利益受侵害,故诉至昆山市法院,要求销售公司全额返还购车款并按3倍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车辆“瑕疵”,系厂家根据生产制造标准与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单件返喷”工序后造成的螺丝、铰链附近有轻微漆面瑕疵,该瑕疵对车辆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美观性等并未造成影响。

车辆制造商对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存在轻微漆面瑕疵的整车零部件进行必要的返工操作,系汽车工业生产制造领域常见的返工工序,其性质属于正常的工厂生产制造工艺流程。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已通过PDI检测,销售公司处无任何前机盖整备或者修复行为记录,因此销售公司并不存在隐瞒车辆状况、诱导欺诈消费的情形。原告王某认为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康嘉倩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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