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关核查遇上“自查结果认可”,守法便利一键拉满!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企业自查结果 认可模式

通过企业自查与海关核查相结合,

优化后续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率。

一、政策背景与定位

海关总署在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即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该模式通过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将部分核查责任前移,既减轻了海关的监管压力,也提升了企业的自律意识。

“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被核查人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二、政策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对企业开展核查: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适用常规信用管理措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且其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75分及以上;

(三)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

Tips:

对《企业自查情况表》中的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高级认证企业均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管理类核查事项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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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报送核查组。如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自查,应当在时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核查组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核查组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

海关核查

核查组按照下列要求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内容开展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制《企业自查情况表》;

(二)随附资料是否满足该核查事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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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与处置

经审查认为企业自查情况符合要求的,核查组依据企业自查结果提出核查处置意见;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核查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

三、政策意义

提升监管效率

降低企业负担

传统后续监管方式中,企业需要频繁配合海关的实地核查,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新模式通过企业自查,减少了海关的实地核查频次,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推动企业自律

这一模式将部分监管责任赋予企业,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自律意识。企业通过自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核查和干预,这一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四、企业如何应对

完善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自查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自查工作规范、高效。可以设立专门的自查小组或岗位,定期对进出口行为进行核查。

提升信息化水平

自查工作涉及大量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自查效率,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地传输给海关。

加强与海关沟通

及时了解海关的最新政策和要求,确保自查工作符合监管标准。可以通过参加海关培训、咨询海关专家等方式,提升自查能力。

注重信用建设

珍惜自身的信用等级,避免因违规行为影响信用评级和后续监管待遇。可以通过规范经营、诚信守法,提升信用等级,享受更多便利措施。

供稿单位:南开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编辑:姜宜宾

校对:乔鑫、张红

审核:王孝明、张锦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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