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宁妇联)
案例
1988年张某(男)经朋友介绍与王某(女)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张某婚前已生育一子小明(张某结婚时,小明10周岁),婚后,张某与王某一直未共同生育孩子。王某对小明视如己出,一直抚养小明至大学毕业,能够独立生活。2012年,张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双方离婚。至此王某独自一人在养老院生活,继子小明自始至终未对王某尽赡养义务。2021年王某因身体状况恶化,无法独立承担相关医疗费用,遂要求小明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但小明以其与父亲已经离婚,自己无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明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相关医疗费。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结婚时小明仅10岁,王某一直抚养小明至独立生活,王某实质上对小明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同样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判决小明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相关医疗费。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对小明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该关系不因为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小明与王某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王某年老后,小明作为有收入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
案例分析律师
陈郑德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细致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心声,准确、高效的作出法律解答,热情真诚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