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消委会调解一宗预付款投诉案

(来源:仁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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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消费者陈述的基本情况,并到吴女士反映的某乳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了解。经了解,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是生产厂家(以下简称厂家),他们与各地经销商(经营者)均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厂家负责供货,产品质量由厂家把控,供销商进货销售事宜则与厂家无关。经核查资料,吴女士反映的上门自称是某乳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实为该厂家的某个经销商工作人员,名称为广州某鲜羊奶商行(个体户)。厂家负责人表示,吴女士订单收据落款盖章是广州某鲜羊奶商行(个体户),即收取吴女士货款的是广州某鲜羊奶商行(个体户)而并非他们厂家,厂家无法进行退款。由于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厂家)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最终,我们只能终止调解,并建议吴女士向该经销商所在区域广州市越秀区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预付式消费的模式越来越普遍,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但是随即带来的风险也越多。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该案中的消费者因不能提供必要证据,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导致消委会无法进行下一步调解,根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调解:(七)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导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县消委会只能终止调解及引导其向经销商所在地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县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预估自己需承受的风险,合理消费,同时也建议签订相关协议,日后遇到问题时,方便我们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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