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逐梦海洋经济,企业可获多种税费支持

作者/ 方明宇 姜梦瑶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热门投资领域1:风电装备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风电装备领域企业, 可以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认定的风电装备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所在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更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符合上述政策享受条件的风电装备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以此类推,可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举例来说,假设B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相关规定,该企业无论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亏损的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和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存在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可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可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笔者提醒,假设上述B企业自2019年起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不受影响,仍为10年。B企业如果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的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B企业如果到2024年仍未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热门投资领域2:海洋种业

符合条件的海洋种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多项税收优惠。

海洋种业处于海洋渔业的最前端,旨在通过遗传改良、良种繁育、种苗培育等技术手段,为水产养殖、海洋生态修复及生物资源开发提供优质种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海洋种业企业销售自己培育养殖的虾种、鱼苗等,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栏次,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海洋种业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将海水养殖或内陆养殖的所得进行单独核算,否则将无法享受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上述生产用地指的是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也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热门投资领域3:海洋渔业

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渔业生产者如果销售外购水产品以及外购水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相应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上述销售发票,指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笔者提醒,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举例来说,假设C水产企业向D水产加工企业销售捕捞的螃蟹,并开具金额50万元的销售发票,则C水产企业该笔销售收入可享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D水产加工企业可按9%抵扣进项税额,即50×9%=4.5(万元)。D水产加工企业如果对购入的该初级水产品进行了深加工,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50×9%=4.5(万元),再加计抵扣进项税额50×1%=0.5(万元)。

纳税人如果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从事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如要享受免征政策, 需要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企业从事的项目不能是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实务中,一些企业会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来进行牲畜、家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成后交付公司回收。因此,对此类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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