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洪沪淞 王鸥
帮朋友跑个腿送了几套电子设备,竟然被判刑三年!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诈骗案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因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法官提醒,莫因贪利而沦为诈骗“帮凶”。
该案中,2024年5月,正四处找工作的潘某听朋友严某(在逃)称帮忙跑腿送个东西就可以挣钱,便同意帮忙了。在严某的安排下,潘某和严某一同将一个路由器和一个机顶盒(该设备系用于语音通话的虚拟拨号设备)送到A酒店的某房间,与房间内两男子对接。此次运送设备过程中,潘某知悉该设备是供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
两天后,潘某和严某又拿了一套设备到B酒店的某房间,交给之前的两名男子。过了几天,潘某和严某再次前来送设备,但是由于对方接头的人没来,于是潘某先行离开。作为报酬,严某共给潘某三次陪同跑腿费700元。
2024年7月,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害人彭某因接听B酒店房间拨打出去的诈骗电话后被骗200万元。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涉案设备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多次协助犯罪分子运送并安装设备,为诈骗活动提供了直接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认定其为诈骗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电信网络诈骗是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有的诈骗分子通过架设设备、异地网络远程拨号的方式隐匿拨打电话的真实位置,从而实施诈骗。近年来,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明知他人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电子设备、通信线路,甚至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一环,一旦查实,将依法以诈骗罪论处,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有时送货、提供设备看似简单,却暗藏风险,因此切勿贪图利益、心存侥幸而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导致身陷囹圄。广大群众要小心新型诈骗手法,不轻信陌生来电、短信及网络信息,警惕诱导话术,以免落入诈骗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