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合心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与督促下,被告公司当场履行完毕,既避免了激发被告公司的内部矛盾,又保障了原告作为合伙人的权益,达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2012年初,第三人谢某称被告公司缺少经营资金,邀请原告投资入股。原告基于信任同意出资40万元。3月21日,原告向谢某指定账户转账30万元,剩余10万元未交。同日,被告公司出具了40万元的收据,并于3月28日提供了出资证明书。该公司于2015年挂牌,2023年上市。其间,被告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和2019年的部分分红款,而未向原告发放其余分红款项,并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原告无奈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相应的股权,被告公司将原告持有的股票及相应分红返还至原告账户。如果无法返还股票,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迟延支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详细了解案件“症结”。发现该案关系到被告公司的发展以及股东的权益,多方利益交织,处理难度较大,若直接判决,可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双方都有调解意向后,法官决定开庭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的诉求,耐心分析矛盾根源。首先,法官从情理入手,基于双方长期互惠合作关系的事实,着手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逐步放下成见;随后,法官转变工作策略,从法理角度出发,向被告方阐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同时,为一次性有效化解纠纷,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被告公司释明及时、诚信履行的重要性,告知其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能对企业的信誉、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害,主动履行可以将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被告公司当场履行了欠付的分红款项,股权也一并归还,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案中,法官积极引导被告企业主动履行,实现了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被告公司的声誉,达成“双赢”。下一步,绿园法院将继续坚持涉企纠纷“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涉企纠纷高效、低成本实质化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速加码”。
来源:绿园区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