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一男子借钱还不上,鞋子都被抵债了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324民初529号

原告:刘某畅,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

被告:王某海,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住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

原告刘某畅诉被告王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王某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40元及利息(利息以为归还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某畅借款本金20440元及利息(利息以2044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被告王某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盈盈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徐晓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0)
大家都在看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条评论
登录并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