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从优化指标体系、完善结果分类方式、强化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升评价体系

本报记者 田鹏

3月21日,记者从上交所和深交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沪深交易所对《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行了联合修订。

据悉,沪深交易所自2023年7月份联合发布《评价办法》以来,已完成2023年度、2024年度两次试评价。评价结果总体上能够较好反映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发挥了引导保荐机构转变执业理念,提高申报质量的积极作用。

2024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等政策文件。《意见》立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系列政策举措。为全面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政策措施有效衔接,沪深交易所结合试评价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从优化指标体系、完善结果分类方式、强化结果运用等方面对《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提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共6章30条,整体架构与修订前保持一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设“业绩下滑调整”指标。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市场影响恶劣,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本次修订在“成长能力”指标中增设“业绩下滑调整”子指标。该子指标为扣分指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的,该公司当年上市公司质量部分得分扣5分。

二是调整部分指标赋值方式。第一,“现金分红比例”指标原按分红比例10%以上、0—10%以及0三档赋值,本次修订调整为按分红比例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排名赋值,提高指标得分区分度。第二,市值类指标(包括“总市值”“市净率”“年化回报率”)原根据公司年初第一个交易日或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股价进行计算。为减少股价短期波动影响,调整为根据公司年初或年末20个交易日股价收盘均价计算。

三是优化评价结果为A类的条件。鉴于评价年度保荐上市的公司数量较少不足以客观衡量保荐机构整体执业情况,增加“评价结果为A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评价年度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数量不低于3家”的规定。

四是完善评价结果运用。为落实《意见》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等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

沪深交易所表示,前期已就《评价办法》向保荐机构定向征求了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建议;对于部分暂未采纳的意见,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考虑;涉及规则理解或者问题咨询的,后续将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进市场主体的理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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