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如果您想第一时间收到我的更新,点开文章标题下面的蓝色字体的“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再点击右上角,然后点“”即可。同时,欢迎点赞和点“在看”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被告人宋某迎在没有查验张某(另案处理)所供“闪电瘦”减肥产品供应者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证明文件),且“闪电瘦”减肥产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的情况下销售给客户。

经检验“闪电瘦”产品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严禁添加的西布曲明。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迎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食品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依法查验相关凭证,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可以综合全案证据, 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行为人只要概括知道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无论是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还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伪劣食品,通常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阅读 ()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 0条评论
登录抢首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