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年前,在中华大地上存在着以中原的“华夏”和东方的“东夷”为代表的两大族群,夷夏互动构成了史前及夏商王朝历史的主要内容。何为夷,何为夏?两者如何区分?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夷夏之辨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
3月22日,最新一期(第十六期)的商都讲坛在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博物院一楼报告厅如约展开,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组部“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方辉以其深厚的学术造诣为观众讲授“从夷夏东西到夷夏融合”。
讲座结束后,正观新闻记者围绕“从夷夏东西到夷夏融合”这一主题专访方辉教授,同时,方教授还分享了关于郑州商都遗址博物院的独到见解。
夷夏融合:文化认同的考古学探索
记者:方教授您好,首先请您为我们阐述一下“从夷夏东西到夷夏融合”这一主题的核心内容。以及一个简单的坐姿差异——“蹲踞”与“跽坐”,是为何成为区分夷夏的核心符号呢?
方辉:“夷夏东西说”是著名史学家傅斯年先生在上个世纪40年代,发表在《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一种,《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里的同名文章中所提出的观点。在文章中傅斯年通过对当时古史与地理文献的考察,提出在夏商周三代及三代之前期,大体有东西两个不同的文化系统:以中原为中心的夏族和以海岱地区为中心的夷族。可以说,这两个族群的联合和斗争构成了中国上古史,尤其是夏代历史的主要内容。
他写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当时疑古学派对于上古历史的一些质疑,比如“大禹是条虫”“夏王朝是否真实存在”等。他认为夷和夏是确实存在的。从那以后,对夏的讨论,包括涉及夏商周的开端,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我的研究主要是从“夷”和“夏”的本义入手,从造字本义上,分析这两个字背后反映的这两个族群在蹲踞与跽坐行为方面的差异。看似是两个坐姿的不同,实际上这种差异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文化意义。比如跽坐被称为正坐,是一种礼节的体现,是这个族群意识的一种强调。从此,这种坐姿的人就是所谓的“中国之人”。而蹲踞之人在后人看来,又被称为“东方之人”。古人是分得很清楚的。
那么怎么从考古学上来证明呢?我们在做体质人类学的研究当中,发现蹲踞与跽坐都会在脚趾头骨上、膝盖骨上、髌骨上留下一些病变。这些病变,尤其是蹲踞面的患病率,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为跽坐的一个重要标准。据我们看到的,跽坐患病的概率发生在中原地区较多,早在5000多年前的仰韶文化晚期,就已经达到了80%以上。这不是某种职业或者某种工作造成的,而是人类长期在日常生活当中采取的这种坐姿形式,才会留下这么多不分男女老少的普遍病变。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现象。
郑州商都:开放包容的都市典范
记者:今天讲座的地点: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博物院,紧邻郑州商城遗址。距今3600年的商城墙,与现代博物院交相辉映。您怎么看待郑州商城的历史价值?
方辉:郑州商城是商代第一座都城,这已经说明了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目前已经出土的郑州商城的考古发现足以证明其作为商都的辉煌。比如,郑州书院街的考古发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里出土的黄金饰品和扇贝形装饰物等外来元素,显示了郑州商城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大都市的风貌。相信未来,考古工作将在有限的空间内继续展开,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惊喜。
记者:那么,您认为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博物院在推动公众理解商都文明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方辉:郑州商代都城遗址博物院的建立对于传承和创新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彰显了郑州市乃至河南省在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重要举措。博物院就坐落在遗址之上,我们的城墙和其他遗迹依然清晰可见,这为博物院赋予了得天独厚的独特优势。
过去,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城垣有着3000多年的悠久历史。博物院的形式,能够让更多民众了解郑州商城的历史,通过考古发现来展现郑州商城或殷商文明早期的辉煌成就,这一点是其他遗址无法比拟的,这也是遗址类博物馆/院的魅力所在——它就在遗址实地,通过考古发掘成果的展示,生动形象地向公众呈现商文明。
此外,我也注意到博物院还定期举办系列讲座,邀请著名学者分享他们关于商文明的研究成果,这是一种极好的方式。过去,我们总认为考古很专业,民众可能难以理解。但实际上,现在民众对高雅文化、对传统优秀文化的需求非常高。今天的讲座中,有几位听众提出的问题就出乎我的意料,他们不仅表面了解,还会跟随学者的讲座,有目的地进行事前阅读或事后追踪。有些听众今天在这里聊到的遗址,可能就是他们下一个考察参观的地点。我相信这样的观众会影响更多人,通过这些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观众群体,让更多人了解我们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商文明,这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方式。
版权声明
本文(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版权归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需转载本文,请后台联系取得授权,并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同时注明来源正观新闻及原作者,并不得将本文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