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如何管理?我省发布实施细则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云南省体育局近日印发

《云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足球项目等级称号由云南省足球协会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条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运动员,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最新年度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运动员。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七条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省体育局按照体育总局的等级标准和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举办相应比赛,并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八条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和省内较高水平体育赛事,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应当为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比赛。

(二)授予运动健将应当为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

(三)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运动会,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全国单项冠军赛或同等水平的比赛。

(四)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授予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全国比赛。

(五)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流程

第九条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十条授予单位为:

(一)体育总局项目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

(二)省体育局授予本省省级比赛等级称号,包括: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十一条比赛结束10日内,各比赛竞委会须按照当年《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对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进行收集,形成可获得等级称号运动员名单,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名单经裁判长、技术仲裁等签字后,连同秩序册一并上传到“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系统”。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严格对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在比赛结束5个工作日内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推荐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参赛单位应同时上报放弃说明,注明放弃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集体球类项目和团体项目的等级称号授予应严格按照体育总局有关具体要求执行并在成绩册中予以清晰体现,秩序册中需注明运动员参赛身份及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成绩册应包含运动员可授予等级称号所需证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姓名、参赛项目、比赛成绩、上场比赛情况、比赛相关记录等),所有比赛项目的等级称号授予人员应在成绩册中予以明确。

省青少年训练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比赛竞委会在“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系统”提交资料的审核,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省体育局竞赛管理和青少年体育处。

第十二条等级称号授予流程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省体育局竞赛管理和青少年体育处收到省青少年训练中心报送的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在“云南省青少年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体育局进行复核确认,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发布修正说明,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云南省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参赛前应获得相关总会参赛和被授予等级称号的同意书。

第十四条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五条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等级称号监管实施项目监管、属地监管。省体育局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权举报。省体育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未在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实施细则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规定内容,按照体育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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