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确认身亡!警方连夜通报

3月25日晚间

就“一男子疑被高空坠物

砸中身亡”一事

四川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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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11时许,巴州区分局接报警称,巴州区回风街道某小区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倒地。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查,江某(男,35岁)、吴某某(男,47岁)在该小区4栋1单元21楼进行装修作业时,因焊接操作失当,致使一块方钢掉落,砸中正在该单元楼下驾驶三轮车的杨某(男,33岁)头部,致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据媒体报道,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昨日确实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肇事者已被控制。

附近一位商铺老板告诉记者,事发昨日中午,“说是楼上扔了一块钢筋下来,把顺丰的快递员砸死了。快递员今年30多岁,肇事者已被抓捕归案。”

小区附近的顺丰营业部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被砸中的确为顺丰的快递员。

新闻多看点: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

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住2楼以上的居民一定要注意

小小物件可能酿成大祸

万万不能心存侥幸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需从你我做起

来源:长江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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