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司法局立足职能定位,主动作为,聚焦涉企行政检查涉及的合法性审查要点,向各单位法制机构发送《关于涉企行政检查涉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提示函》,从源头规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提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提示各级合法性审查机构特别关注设定行政检查事项问题,发现存在的,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发现可能存在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的表述,及时提醒起草部门。
提示入企检查行政行为须有法定依据。提示各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时,要加强对相关依据的梳理,注意设定依据的位阶。行政检查的法定设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
提醒不应以“工作需要”为由增加检查频次。提醒各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时,要加强对该类问题的关注,坚决杜绝文件中出现随意加大入企检查频次等表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