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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搜狐首页 >> 新闻中心 >> 争鸣:物权法,仍然回避界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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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权法 物权法
  [编者按]一部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的《物权法》,辗转8年,5次提交审议。其间,历经风波无数。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首部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法典,也是迄今为止招致最多议论的民法草案。但很遗憾,被民间寄予厚望的《物权法》草案仍未能对公共利益作具体界定……从公法到私法,从宪法到物权法,始终回避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个中原因值得深思……[详细]
物权法
物权法
《物权法》草案最具争议条款

  曾经被寄予厚望的《物权法》,在不久前再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新草案。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是目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条款之一……[详细]

□侵犯私产,往往以公益的名义……

 铁本事件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占用长江边6000多亩地,导致4000多名农民被迫搬迁,而农民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和耕地补偿费每亩不过2万多元,还要分十多年才付清。企业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最后是11.28万元/亩,当地镇干部称其中部分钱要向国家上交各类规费。这些征地协议书都是由镇、村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的,没有被征地农民的签字……[详细]

 嘉禾事件
 在湖南嘉禾县珠泉商贸城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县里为开发商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缺乏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 [详细]

□何谓“公共利益”早已成为焦点

 伴随着房价的不断走高,各大城市的拆迁力度日渐加大。何谓“公共利益”成为解决这些纷争的焦点之一。因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本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不界定公共利益,必然会留下被滥用的机会,而公共利益被滥用的直接受害者只能是私人利益。某种程度上,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就是放纵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平等保护”又如何能实现呢?[详细]

物权法
物权法
一份普通市民的物权法草案建议
 对于“公共利益”被滥用的问题,一份由普通市民起草的《关于修改物权法草案的建议》就曾认为,“公共利益”已成为侵犯公民权利,过度征收和权力寻租的保护伞。这或许能解释为什么此次新的《物权法》草案出来后,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大讨论。《建议》曾被认为是普通民众对《物权法》草案的一个民意反馈……[详细]
□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不界定“公共利益”争论之一:“不宜”?
 法律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不宜界定“公共利益”。
 质疑:征收固然是行使公权力,可被征收的对象却是公民的物权,《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因此,界定“公共利益”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是迫切的。 [详细]

 不界定“公共利益”争论之二:“难以”?
 法律委: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界定“公共利益”。
 质疑:既然准备立法,就不该留下明显的瑕疵,因为瑕疵明显的法律比没有法律有时更糟糕。立法是为了使用,矛盾因此无法避开,立法机关不界定“公共利益”,只能是把界定的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立法”……[详细][我来说两句]

□缺乏“公益界定”的物权法是跛足的……

 真不知道缺了“公益界定”的物权法还有多大的私有财产保护意义,“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衷如何实现?可以说,在中国法律语境中,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对一部物权法的完整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没有公益界定的物权法就好像一个缺钙的人,缺乏坚硬骨架的支撑,迟早会跛足而行……[详细]

物权法
物权法
公民私产权最大威胁来自集体和国家
 一个人在物权层次上一般与三种对象发生关系:另一个人、集体、国家,所谓“群以界分”正是此意。一个公民与另一个公民的物权或财产纠纷,虽然目前我国私法体系尚未能完全清晰界定,但基本定纷止争还是能解决的——对一个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最大威胁,常常不是来自另一个公民,而是来自以集体和国家名义的公权侵占……[详细]
□从宪法到物权法,为何始终回避界定公共利益?

 政府与社会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定位
 一位政治学者说过,能否对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是考验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与社会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定位。可以说,在中国法律语境中,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对一部物权法的完整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详细]

 公共利益怎么就能像一块橡皮泥?
 以集体和国家名义的公权侵占之所以能发生,正在于公法对私法、公权对私权、公益对私利的挤压——根本又在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像一块橡皮泥可以任公权依着自己的意志进行揉捏。比如,本来是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征地,结果一些地方政府却拿来办开发区、进行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盖工厂写字楼……[详细]

 是技术原因,还是公权力为自身侵占公民私产留后门?
 此次物权法草案五审的一个亮点,是确认了“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可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平等保护很难实现,因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义把一个人的私产充公。从公法到私法,从宪法到物权法,始终回避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个中原因值得深思……[详细]

●“公共利益”的争议样本
物权法

 1999年7月,沈海鸣一家及他们开办的万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市共同购买了一幢小洋房。当时他们根据当地房地局的要求,以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为由,办理了该房占地面积中118平方米(一层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支付了土地使用费,并取得为期40年的土地使用权。

 沈海鸣在楼里的经营步入正轨的两年后,就有一位开发商找上门来,称已取得该地块及其周边土地的使用权,将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沈海鸣的小洋房已成待拆迁楼房。

 沈海鸣将相关政府部门告上法庭。他们聘请的律师就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为其进行辩护。沈海鸣的律师认为,当时开发商固然是以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实际操作的是售价8000~13000元/平方米的商品房项目,是利润丰厚的商业行为,因此他所进行的拆迁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当地法院判决沈海鸣败诉,并在判决书中表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收回前6个月,通知受让人,并在出让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详细]

●公共利益的解释
物权法

 由于公共利益是很抽象的概念,为了防止解释不当,导致征收权滥用或不当地限制征收行为,各国对公共利益都作了具体规定,其立法体例为两种:其一为概括式规定,如《德国民法典》;其二为列举兼概括式,例如《日本土地征用法》、《韩国土地征收法》等。

 《韩国土地征收法》第二条中的公益事业指:(1)有关国防、军事事业;(2)铁路、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电气、燃气、广播、气象观测等建设事业;(3)国家或地方共同团体设立的办公场所、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4)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者,由他们所进行的住宅建设事业或住宅用地事业;(5)根据其他法律可以征收或使用土地的事业。[详细]

●近代公域私域观念
物权法

 当年,严复先生在移译穆勒的《论自由》(本书今译书名)一书时,直接将其取名为《群己权界论》。此中立意极其深远。在中国的话语历史中,他第一次将公域和私域的界限问题凸现出来,也使中国在公私之间进行明确区分的现代性努力开始萌芽——这一点将会被后人追认。尽管后来严先生转向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拥抱,但他对穆勒著作的翻译,依然标志着一个全新观念在中国的诞生。

 在随后的思想史论争中,梁启超和孙中山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深刻的剖析。

 梁先生的“新民”诉求,实际上是对具有公民精神的人格主体的呼唤,从而让他们共同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而孙先生对中国人的认定是“自由太多”,因而得出加强组织和教育的结论。

 考虑到那时内忧外患的历史境遇,当时及随后的思想者们来不及对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深入领会和地道坚守,就将自由主义对群己两分的基本信条或漠视了或抛弃了……[详细]

争鸣 第149期 06-09-01 责编:王开 实习生:饶舜 [点击查看全部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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